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于珊 (2-5) 補


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韓國瑜見中聯辦 陸委會:違法最高可罰50
               2019-03-25 09:50聯合報 記者賴于榛╱即時報導
【內文】
     對於近日高雄市長韓國瑜出訪港澳入中聯辦,時代力量立院黨團今舉行記者會質疑韓國瑜踩主權紅線。時代力量立委林昶佐批評,中聯辦本來就不是拚經濟的地方,是惡搞香港的劊子手,質疑韓國瑜為何要見;陸委會官員則指出,若涉及合作行為,依法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鍰。

林昶佐表示,香港與大陸關係原始設定是「港人治港」,大陸政府也就是中聯辦負責香港的外交國防,但這幾年的香港已經被推翻港人治港、民主自由也被戕害,因此中聯辦本來就不是拚經濟的地方,是惡搞香港的劊子手。

林昶佐說,韓國瑜見中聯辦難道是認可一國兩制,而且可能要接受、認為這是好模範?這就是為何連香港人也生氣的原因,因為這是全世界一致站在反對香港趨勢惡化的人,都會反對中聯辦這個劊子手,也質疑陸委會對於兩岸官員互訪的審查機制過於寬鬆。

高雄市議員黃捷則表示,韓國瑜已經破壞市民給予的信任感,將要求市長專案報告,若有違法也請檢調決不寬貸;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質疑,韓國瑜見中聯辦的行程沒有對陸委會報備,且出訪時逕自變更出訪行程與目的,先前所說的政治0分、經濟一百分根本是倒過來。

陸委會港澳處處長杜嘉芬則解釋,韓國瑜與中聯辦的會面有沒有涉及具體合作行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人民或法人跟大陸黨政軍在主客觀上有合作行為的話,一旦確實有違反的話,將處50萬元以下罰鍰;但陸委會將先要求韓國瑜依規定提交報告,按照陳述的情況才會做進一步的審認。

至於韓國瑜實際行程與報備行程不同,杜嘉芬說這將交給內政部聯審會處理。






【相關條文】
《憲法》
54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
員若干人
《行政院組織法》
4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刑法》
103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4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33-1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 、團體或涉及對
    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
    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
    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
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
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
管機關申報。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
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
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心得】
根據憲法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行政院包含各部會,又根據《行政院組織法》,陸委會隸屬行政院。
近來兩岸議題十分敏感,儘管支持統一的官員大有人在,但多數都是口頭上表示,韓國瑜卻是唯一一個直接與中方官方單位進行接觸的人。中聯辦是什麼?是一個在背後操弄香港政治,破壞香港民主自治的單位。香港特首都不敢與之直接接觸,惟恐引起港人的反彈,因為港人也會擔心連表面上的自治都消失。韓國瑜進中聯辦未依原本行程執行且內容不公開、意義及目的不明,如果只是「拚經濟」根本沒有道理進去,完全有理由讓人懷疑其是否與中國官方有什麼協議?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人民或法人跟大陸黨政軍在主客觀上有合作行為的話,一旦確實有違反的話,將處50萬元以下罰鍰。50萬罰鍰對一個政治人物來說不是什麼大錢,且如果他真與中方有任何協議,50萬根本無法達到喝止的效果,行政罰也沒有任何前科。
《刑法》外患罪第104條:「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許較適合些,但我對其中「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尚有疑問,台灣是否為一個國家在國際上仍有待商榷,但我國最大的敵人就是中國,若有人企圖將台灣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卻不能用此法將之繩之以法來保護國家,那此法的意義何在?
說實在,最近亡國感越來越重,使中國減少對台灣的侵略幾乎不可能,但台灣人若能團結一心也許還有轉機,可現在還是有很多人認為統一不可能或者認為那是選舉前夕的議題操弄而嗤之以鼻,沒有危機感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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