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黃玟瑄
班級: 政一B
學號: 07114223
【標題】籲交通部收回對罷工預告期支持 長榮空服員協商代表:對勞工很有殺傷力
【內文】
因不滿調高外站津貼、過勞航班等問題在內部討論多時皆未改善,長榮空服員工會近日傳出不排除發動罷工。今(21)天傍晚交通部邀集相關事業的9大工會舉辦聯合座談,會前受訪時,長榮空服員協商代表林昱嘉呼籲交通部收回對罷工預告期的支持,並透露,若4月9日與長榮航空公司的協商,資方持續拖延或不正視,可能會放棄調解,但罷工不是唯一手段。
林昱嘉表示,之前交通部表態支持罷工預告制度的提案,希望部長可以改口取消支持,華航機師之前罷工時也沒有受到罷工預告期制度的影響,到了民營企業的勞工為自己抗爭時,卻要受到罷工預告的威脅,「這對勞工來說是非常具有殺傷力的提案。」
不過隨後受訪的交通部長林佳龍指出,在保障包含罷工權在內的勞工權益時,也必須顧慮到,有一些和交通事業直接相關的產業,像是鐵公路、航運,對民生的影響非常大,「我希望可以在勞動權益跟民眾權益中間,求取平衡。」
林佳龍說,現在勞動法令裡面也有類似的規範,像勞資協商不成時的仲裁、或是採取罷工時某種程度的預告,但航空業或許規定比較不明確,怎麼來設計一個比較好的預告機制縮小不確定性,讓乘客可以有所依循,不至於被迫改變重要行程、減少衝擊,這點應可以共同來思考。
林昱嘉提到,今天會在座談中遞出陳情書,說明現階段勞資協商中的四大訴求,分別是華航、長榮兩家航空公司的薪水落差大,望縮小差距;長榮在這兩年內違法的超時航班超過120次,盼改善過勞航班;公司近期出現不當約談,希望公司可以讓工會參與部分懲處決策,不要出現黑箱懲處;還有禁搭便車條款,以及比照華航實施年休123日、國定假日雙倍薪資等。
林昱嘉說,3月初與長榮進行第一次協商中,資方承諾會針對其訴求提出一些對案,故工會願意再於4月9日,與資方第二次協商,看到時候資方提出的對案是否符合工會的期待,假如資方仍一再拖延、打模糊仗,沒有正視其訴求,工會可能不再接受調解、邁入下一步,其中罷工算是包括但不限於的手段。
對於長榮勞資糾紛再起,林佳龍表示,先前已經成立訪視小組與個別工會諮商會談,今天主要是讓各工會暢所欲言,因有些勞資爭議不屬於交通部直接主管,會後交通部將彙整問題,供各資方參酌,由相關單位循程序辦理。
林佳龍強調,員工是公司最寶貴的資產,勞資一體善待彼此,才能創造公司最大的競爭力。同時他也提到:「當一個公司得到社會的尊敬,勞動權益跟公共利益,一定要可以彼此正向發展。我相信這對台灣民主的深化也是很重要的一步。」
【相關憲法條文】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心得評論】
關於上述內容機師與空服人員過勞超時問題已存在許久,不只乘客在搭乘時,會有安全疑慮,也對於服務人員自身健康安全,也有一定程度的傷害,甚至過勞猝死。這些問題政府應該積極協助人民與資本家間的勞資對話,勞資間的問題能平衡,使得雙方才取的共識,互相得到該有的訴求與利益。
就像上述所說,員工是公司最寶貴的資產,勞資一體善待彼此,才能創造公司最大的競爭力。同時他也提到:「當一個公司得到社會的尊敬,勞動權益跟公共利益,一定要可以彼此正向發展。我相信這對台灣民主的深化也是很重要的一步。才能夠獲得雙方平等與尊重,使得員工願意付出,讓公司獲得相對的利益,一同打造雙贏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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