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1日 星期日

政一B 張語珏(2-6)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遏止酒駕!立法院三讀《道交條例》重罰累犯、拒測,增「酒精鎖」、「同車共責」新制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9%81%8F%E6%AD%A2%E9%85%92%E9%A7%95-%E7%AB%8B%E6%B3%95%E9%99%A2%E4%B8%89%E8%AE%80-%E9%81%93%E4%BA%A4%E6%A2%9D%E4%BE%8B-%E9%87%8D%E7%BD%B0%E7%B4%AF%E7%8A%AF-%E6%8B%92%E6%B8%AC-090358900.html

發稿時間:2019年3月26日 下午5:03



內文:
為遏止酒駕,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大幅提高拒測、酒駕之罰鍰,並建立汽機車處罰「分流」制度;其中,機車、汽車酒駕累犯分別可罰最高之9萬元、12萬元,如第三度酒駕,則以前次罰鍰之金額,再加罰9萬元。另,修法也新增「同車共責」制度,酒駕車輛之乘客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根據三讀新制,機車首度酒駕可處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則為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如二度酒駕之累犯,機車及汽車酒駕累犯,則處以最高罰鍰9萬元及12萬元;第三度則以前次之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可累次重罰。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酒駕吊扣、吊銷相關規定,若酒測值超過0.15至0.25毫克,除了處以罰鍰外,均須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在拒絕酒測、不依照指示停車接受稽查部分,修正條文也提高罰則,罰鍰從原先的9萬元,提高成2倍、18萬元;如果在5年內累犯(指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若第三度違規者,則按前次罰鍰金額(36萬元),再加罰18萬元,以達嚇阻效果。

新增「酒精鎖」規定 他人代解鎖也要罰
新制也新增「酒精鎖」規定,但僅用於「因酒駕吊銷駕照,須重新考照」者,若未依規定配備「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指酒精鎖)」,可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訂,若由他人代為解鎖者,處罰行為人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而有關酒精鎖的規格、配置車種、配置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守事項,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懲罰性賠償規定限縮「汽車運輸業者」
協商時,時代力量極力爭取將「懲罰性賠償」入法,但民進黨團持不同意見,指懲罰性賠償多用於商業性利益關係,而非針對單一駕駛人請求。最後,經協調,將此規定限縮於「汽車運輸業者」。

根據通過之條文,汽車運輸業的職業駕駛人因執行職務,駕駛汽車因酒駕等致他人受有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令該汽車運輸業者賠償。但亦設有「但書」,如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業者不負賠償責任。

「慢車」酒駕最高罰1200元 拒酒測可處2400元
此外,因近年「慢車」酒駕肇事事件頻傳,三讀條文也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等「慢車」,如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其罰鍰亦從現行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提高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拒絕酒測的罰鍰也變成2倍,可處2400元。

為防止「怕關不怕罰」案例、回應社會要求酒駕零容忍政策,國民黨立委沈智慧提出「拘留」修法之建議,經朝野協調,以附帶決議處理,對於酒測值0.25毫克以下者,雖未構成刑責,但是否修法採處拘留,請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向立法院,在3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2 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9 條: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 10 條: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10-1 條:第二讀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第 11 條: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12 條: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


心得:

酒駕修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加重處罰與其他處罰措施保障一般民眾的交通安全,也維持社會安全秩序,但新增了加裝酒精鎖與處以拘留的規定,加裝酒精鎖是否能真正落實與處以拘留是否何適妥當,只能從日後施行結果來看這些規定能不能真的有效降低酒駕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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