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 星期一

政三B 李虹儀 (2-5)


班級:政三B
學號:05114283
姓名:李虹儀

【標題】: 誘騙陸女投資 檢方依詐欺罪起訴13
【內文】:
台中市楊姓男子2年前組成詐騙集團,召募成員加入大陸地區交友網站,與被害女子交往後謊稱需要投資,詐取6名被害人共人民幣53萬餘元,檢方今天依詐欺罪嫌將楊男等13人起訴。

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指出,23歲楊姓男子民國1065月間,結識綽號「阿浪」的男子學得「假戀愛、真詐財」的詐騙方法,由不詳金主出資,由楊男擔任負責人,負責在台中設點招募電信流的詐騙機房成員,負責透過撥打電話或通訊軟體向大陸地區女子行騙。

楊男招募10多名成員,承租台中市西屯區與南屯區的房屋設為詐騙機房,自同年6月至10月間,由成員在大陸地區交友網站註冊帳號,從網路上抓取帥哥俊男美女照片,化名張偉、陳楚等身分,向女子搭訕交往,並詐稱公司有一個併購案要執行,但員工不得參與投資,想用女友名義參與,誘騙被害人匯款投資。

詐騙集團成功誘騙6名被害人,共計詐取人民幣53萬餘元(約台幣239萬餘元),案件經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與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二隊等單位,前往詐騙機房偵辦搜索,當場帶回楊男等多名成員,並查扣電腦主機、作案用手機等證物。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對話紀錄、匯款資料等證據,今天依組織犯罪、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楊男等13人起訴。
【出處】:中央社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2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
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組織。
4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339-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
新聞中經常報導詐騙事件,而透過網路的詐騙案例也不少;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因為不了解目前常見的詐騙手法,一不小心就造成自己金錢上的損失,或是個人資料被竊取,更嚴重的甚至還會危及身體與生命安全。為了保障自己在網路上的安全,我們應該認識可能發生的詐騙手法,才能隨時提高警覺,避免受騙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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