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鄭喬尹(2-5)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
酒駕害人又害己 林佳龍:社會要窮盡所有方法遏止
記者吳姿賢╱即時報導
【內文】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將審查攸關酒駕行政罰的道交條例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長林佳龍說,社會也要窮盡所有方法,遏止酒駕,這是這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
交通委員會今天審查攸關酒駕防制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條文修正草案,列席備詢的林佳龍在會前受訪表示,酒駕是害人又害己的事,往往造成家庭破碎與社會悲劇,這次的修法,希望喚起大家尊重生命;最重要的除了生命的教育外,社會也要窮盡所有方法,遏止酒駕,這是這次修法最主要的目的。
他說,在執法上,如何能夠讓刑法與道交條例之間,能夠有一致性,執行上不會窒礙難行,這在立法技術上,朝野除了在進行協商外,交通部也以開放的態度,會同法務部等相關單位,一起配合朝野協商,擬定具體可行的條文修改。(中央社)
【相關憲法條文】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76 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刑法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
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心得評論】
近來酒駕修法加重刑責的輿論呼聲十分高,每當新聞上又出現酒駕案例,甚至導致無辜的生命受害時,網路上甚至是民間無不又是一片譁然。各界也一直積極呼籲立法院應該修改酒駕的相關法律。
現今的酒駕相關罰則,無法有效嚇阻酒駕事件的發生。根據統計,雖然酒駕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下降的趨勢,但近5年的酒駕再犯率已經來到38.10%。也可看出顯然目前法律的限制,以及無法防止再犯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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