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政一B 李泳臻 (2-2)


姓名:李泳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6

【標題】酒駕累犯致死最重可判死刑 法務部修法版本公布   
【出處】
2019-02-27 15:14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內文】
酒駕害命製造家庭悲劇與社會問題出不窮,民氣皆曰可殺,法務部修正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規定酒駕累犯致人於死,最重可判處死刑。

現行規範酒駕的法律,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務部這次針對酒駕奪命的修法,刑度比擬「殺人」罪。

部版酒駕修法內容規定,酒駕致人於死,初犯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12年;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死刑,另增訂沒收條款,確認將車輛視為犯罪工具,無論屬於犯人與否皆予沒收,還配以加裝酒精鎖等檢察行政處分措施,但,修法亮點在刑度提高,非常明確。

法務部版修法草案近日送交行政院審議,由於行政院長蘇貞昌、立法院長蘇嘉全已承諾將酒駕修法法案列為最優先審議法案,預計部版出爐法案將在立法院與相關立法委員所提案熱烈討論,以「最速件」完成三讀後公告施行。

農曆年前接二連三發生酒駕害命案件,民意沸騰,法務部長蔡清祥指示修法,稱要將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修法朝「不確定殺人故意」方向修正,獲大數據高度支持;蔡清祥年假過後,重申「對於酒駕撞死人的案子要用最嚴厲的處罰」,法務部今天公布的修法版本,符合蔡清祥宣示的意旨。

法務部檢察司在修法過程,曾討論過以「閾值」來界定酒駕犯是否有「殺人」犯意,並參考學術文獻考慮制訂酒測值達0.750.850.95即以「殺人罪」論處,不過,官員認為,殺人罪處罰未遂犯、有預備犯爭議,「酒駕殺人」著手實施犯罪起始點如何建構?從喝第一口酒就起算?還是酒後啟動汽機車引擎上路時起算?不見得經得起審判考驗。

因此,檢察司參考外國立法例,採納立委江啟臣等提案即提高處罰刑度的建議,將法定刑度上修,「在變動幅度最少下回應民意期待」,並對一犯再犯酒駕者提出生命權的警告。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法>
 38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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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北區監理所將安排酒駕累犯到板橋殯儀館上課,給予酒駕累犯震撼教育,望能起到嚇阻作用。中央警察大學李克聰教授認為,到殯儀館上課不該是重點,而是應透過大數據分析了解酒駕累犯原因,也要區隔不同的教育層次,針對無心初犯者,加強觀念宣導,但累犯者通常是酒精成癮者,應著重管控,比如攜帶電子標籤或社區關懷,監控累犯者行為。
    中央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則說,國外也有類似作法,但只對理性的人有用,他指酒駕當事人通常都是低控制能力者,需要旁人監督,像是美國、日本會連帶逞罰「幫助犯」,這才是最有效的方式,像是日本明文規定,酒駕肇事者的同行友人及提供酒精的餐廳都需負責任,日本從2007年實施至今,原本11200多件酒駕致死案件,到如今已減少至約200件。
    酒駕造成的人倫悲劇層出不窮,一個人貿然的行動可能造成數個家庭的破碎。近來,民意多認為要將酒駕致死者往非故意殺人之方向辦理。究竟什麼樣的刑罰才能起到嚇阻作用又不失比例原則?這是政府乃至整個社會都在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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