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于珊 (2-3)


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加速淘汰狼師、虐童等不適任教師 政院拍板修「教師法」
【內文】
     2019-03-07 11:28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校園狼師、虐童案事件頻傳,為健全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杜絕「師師相護」情況,行政院院會今天拍板「教師法」的修法,為使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等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修法中明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

嘉義特教學校虐生事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人本教育基金會曾到學校抗議,要求解聘施虐教師,並呼籲修正教師法,健全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

現行「教師法」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的組成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家長代表等,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1/2。因此教評會審議不適任案時,過半數代表仍由教師組成,常被人本等團體所詬病,難以淘汰不適任教師。

根據行政院院會今天上午通過的修法,除了訂定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外,並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法律效果。

為使各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結果能更為一致,修法草案中按其情節不同區分為「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且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應予解聘、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停聘」及「資遣」的法律效果。

修法中也明定教師專業審查會運作機制,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藉由客觀、專業、中立的第三方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案件,使案件處理更為公正。





【相關條文】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58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教師法》


【心得】

《教師法》自民國八十四年公佈至今二十四年,從未針對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修法,雖有相關法律規範,但在施行上仍有不足的地方,如今政府有改革的動作,實在令人感到欣慰。

對於不適任教師,現行「教師法」僅規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等四種處理樣態,政院版修正草案依情節輕重分七種,包括終身解聘、解聘一到四年、原校解聘不續聘、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有些人批評政府,對於那些不適任教師全都解聘就好,分級是在浪費資源。而我認為分級的做法才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若是一概而論不分輕重,也可能侵犯教師的工作權。且假如學生集體針對一個教師而做出某些可能會使教師被懲處的行為,不分等級的懲處對學生而言是種武器。

本次修法也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救濟制度採訴願或申訴擇一,使教師救濟制度單純化。我覺得這樣得規劃很好,畢竟有處罰就要有完善的救濟制度,避免出現「冤獄」的情況,且教師如同醫生是特殊職業,複雜的救濟制度只會延宕時間,處理期間也會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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