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楊若渝
學號:07114226
[標題] 虐童致死為何不是殺人?法務部長這樣說...
2019-03-07 18:43
[內容]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討論刑法修正案,立委林奕華質問虐童致死為何不能比照殺人罪,最重以死刑論處?法務部長蔡清祥回應,凌虐「沒有殺人故意」,這段話遭到外界放大檢視,蔡清祥7日再次解釋,凌虐致死與故意殺人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結果,但因動機不同,刑責也就有差。
蔡清祥指出,虐童致死指的是加害人有凌虐故意,沒有殺人犯意,但最後仍出現死亡結果,稱之為加重結果犯,刑度與原本就有殺童故意的「殺人罪」不同。
蔡清祥解釋,虐童致死是行為時沒有預期到會發生死亡結果,殺人則是主觀上就有致人於死的犯意,兩者動機不同,刑責自然無法概括而論。
蔡清祥說,沒有預期到死亡結果不代表不處罰,而是無法以殺人論之,但刑度上還是會加重處罰,本次刑法修正案就特別增列虐童致死跟致重傷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目前虐童致死或致重傷是用刑法278條傷害罪科責,致死為7年以上、無期徒刑之罪,致重傷則為3-10年之罪,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對未滿18歲之人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本次修法則把虐童致死跟致重傷明定在刑法286條的凌虐幼童罪內,規定若凌虐未滿16歲之人致死,可處10年以上、無期徒刑,致重傷則可處5-12年徒刑,且為永久追訴,嚴懲加害人!
[相關憲法條文]
第67 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71 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心得]
虐童或虐童致死案件不斷出現,我認為法務部長在陳述這些解釋時,沒有考量到受虐者是小孩甚至是嬰兒,他們沒有反抗或保護自己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在施暴者對小孩或新生兒施暴時,一定會知道他們很容易受傷或很容易因傷害嚴重致死。而怎麼能說施暴者是沒有殺人的意圖呢?
我認為台灣在對施暴的罰則應更加嚴謹兼備,若往後有殺人的案件,加害者都宣稱是凌虐而不是有意殺人,將要如何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