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羅詠聲 (2-4)

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凌友詩任中國大陸政協委員 內政部開罰50萬元
【出處】2019-03-16 00:06聯合報 記者林麒瑋、徐偉真/台北報導
【內文】
台灣出生、十七歲移居香港的五十七歲「台灣女孩」凌友詩,在中國大陸擔任全國政協第十三屆委員,日前還在政協會議發表談話,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引發國內各界反彈。內政部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得擔任中共黨政軍職務的規定,對凌友詩開罰新台幣五十萬元。
內政部表示,依中共政協網站刊登的委員名單顯示,凌友詩是以人民團體「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代表身分,出任中共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且在今年三月十一日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中發表演說,違反兩岸條例事證明確。
內政部民政司表示,依兩岸條例規定,國人不得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其成員,違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內政部查證,凌友詩目前仍保有我國戶籍及國籍,適用兩岸條例。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指出,凌友詩出境超過兩年,已請移民署協助查閱凌是否持有中國戶籍或護照,若有,即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台灣人民不得在中國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規定,取消凌友詩的台灣戶籍。
陳宗彥說,現階段以裁罰、取消戶籍處置,若凌友詩有後續行為,將持續查處。

【相關憲法條文】
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相關法律條文】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擔任大陸地區之職務或為其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許可:
一、所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 、團體之職    務或為成員,未經依前項規定公告禁止者。
二、有影響國家安全、利益之虞或基於政策需要,經各該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告者。
臺灣地區人民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不得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
第二項及第三項職務或成員之認定,由各該主管機關為之;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公告事項、許可條件、申請程序、審查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應自前項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心得評論:

目前調查確認凌友詩女士擁有台灣戶籍並於2017年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但若他心中真正的國家認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且認為其為唯一合法政體,那他應放棄我國國籍,且不再使用我國護照,也不會因此於政協會議演說觸犯我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且我國在憲法中有明確規範保護人民言論自由,我們並不會因他公開支持一國兩制、統一的言論懲罰他,而他觸法原因為場合問題。像他設籍台灣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卻又不承認我國統治之合法性,如此言行不一之行為,實在令人不齒,且他曾表示早於演說前有被註銷台灣戶籍之心理準備,說明他也先前明確認知自己有台灣戶籍,若他真的很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早該與我國切割,希望相關機關查清所有同時擁有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之民眾,別再讓這些人不認同我國統治合法性卻又同時享有我國人民獨有之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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