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晨瑜 (2-4)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蘇貞昌要淘汰恐龍法官 司法院回應

【出處】自由時報
【時間】2019-3-15

【內文】
   行政院長蘇貞昌15日接受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對司改成效「不滿意」,強調應建立恐龍法官退場機制,對此,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認同不適任者須汰除,並指攸關法官評鑑與退場的「法官法」修正案已和考試院會銜,盼本會期送進立法院。
    不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認為,現行的「法官法」已有淘汰機制,問題出在「評鑑不夠落實」,其實哪些法官有問題,評鑑委員都知道,只是願不願意放下同事情誼,出手開鍘罷了。
何俊英表示,除了一些應送評鑑的事由以外,若出現事實認定或適用法條太離譜的「枉法裁判」,評鑑委員會也應「嚴格」審查,切勿輕縱;惟若法官的法律雖然見解獨特,但有走在法律之前的嶄新性,也應予保障。
關於蘇貞昌希望審判能具一致姓,呂太郎指出,大法庭將於74日上路,負起統一見解責任,判決不再初一、十五不一樣;而「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中關於法院結構金字塔化的設計,也讓所有事實都在一審認定完成,有利審判正確與一致,草案也和考試院會銜中;呂太郎認為,等法案通過,人民就會對司改有感。
至於黃國昌質疑某議員6年貪污78次,卻獲法官輕判還緩刑2年,檢察官也沒有上訴,呂太郎回應,基於審判獨立,司法院無權干涉法官;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也說,是否上訴為台北地檢署的判斷,法務部不宜介入個案。
而黃國昌質疑檢方輕縱朱婉清一事,陳明堂表示這也是個案,法務部無法介入;另,朱婉清侵占央廣財產時為央廣董事長,身分是否算公務員?陳明堂則指出,朱婉清犯案時點是在貪污罪修法前,定義不明確,尊重檢察官職權。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相關法律條文】
法官法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司法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掌理法官之評鑑。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一、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
   
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
   
人民權益者。
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五、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司法院應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評核,其結果不予公開,評核結果
作為法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司法院因前項評核結果發現法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第三十五
條規定移付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第一項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
司法院應每三年一次進行各級法院之團體績效評比,其結果應公開,並作
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之參考。
前項評比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定之。


【心得】

  相信目前普遍中的台灣人民,很多都對司法失去信心,認為司法體系沒辦法落實最後一道防線的任務,法律給的處罰以及其對人民的教育,已經起不了作用。很多讓人髮指的恐怖社會案件,在新聞媒體的報導下曝光,引起社會強烈的譴責及關注,但經過了偵查不公開的過程,最後的判決結果,卻總是讓人民失望。也就是這些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判決結果,讓司法越來越不受信任,後果便是有更多更猖狂的人挑戰法律。

  也許有些判決結果不盡民意,是因為普遍的人民都不懂法律的專業知識,但確實也有明顯並且誇張的個案,是與法律專業無關的。在蒐集這個主題相關的資料時,我就看到了一個有關外籍移工的性侵案件。檢察官以被害人在被強迫口交時沒有「咬傷加害人陰莖」認定被害人是合意與加害人發生性行為,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更認為被告是「對被害人有相當信任感,才會放心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中,而不怕為利齒所傷。」做出不付評鑑的決議。

  目前的法官、檢察官全面評核由司法官及法務部主掌,加上評核結果不公開,這種方式的公平性也很讓人懷疑。現在的改革方式是建議由專業的評鑑小組,去組織評鑑的過程並且公開評核的結果。我也認同現在主流的方向,除了靠外在的制度強制規定,法官以及檢察官本身的內在道德修為也需要升,這種內外兼具的方式,我想才是最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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