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政四A 周孟瑤 (2-3)


姓名:周孟瑤
班級:政四A
學號:04114156

【標題】虐童、猥褻、霸凌…嚴重者終身不可任教
發稿時間:2019-03-08 00:20
出處: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11319/3684497
【內文】
為回應社會要求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將不適任教師依程度區分七種法律效果,包括狼師、虐童或霸凌等行為,最重終身不得聘任。

教評會處理相關案件常被批評「師師相護」,草案明定,未來教評會將增邀校外學者專家,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鄭淵全表示,修法後會讓教評會更具公信力,最大差別是教師代表從「不得少於」變成「少於」。以十三席委員的教評會為例,在審理一般案件時,教師是七席,其他代表是六席。修法後在審議不適任教師案時,教師代表維持七席,其他代表則增加兩席(共八席),以達到法規規範。

教師法於一九九五年制定公布後,雖經十三次修正,但歷次均僅針對急迫性或特定性議題進行部分條文修正。此次通盤檢討,重點在完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等處理機制,並配合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

草案明定各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審查會」,協助高中以下學校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案件,使案件處理更公正,保障學生受教權及教師工作權。

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處置,包括終身不得聘任、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不得在原服務學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及資遣等七種情形。

對於各種不適任行為(例如犯罪、性侵害、性騷擾、體罰、霸凌等),也各有不同處理機制的規定,也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

另外,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公立中小學教師於寒暑假期間的返校服務、進修、教學準備等活動,提升至法律位階。教育部表示,未來將和相關團體協商,訂出具體日數。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63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教師法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
    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
    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
    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心得評論】
  近年來,在教育場域中發生的問題不斷,像是老師對學生的體罰甚至是性騷擾性侵等,傳統的儒家思想總是認為學生應該尊師重道,所以面對到類似的問題,常常不會覺得是老師的過錯。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已是不被允許的,依此原則,是否能剝奪教師的工作權,加速淘汰不適任教師是此次的修法關鍵之一,站在反對方的全國教師總會則認為,應思考如何加強不適任教師提報的機制,並將「不適任」的法律定義與教師應遵守的法律規範明確化。此外,此次的修法也討論到了教師擔任行政職等問題,可以說是對教師法全部通盤的修改,希望教育部能妥善的與教師界溝通,完成教師法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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