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糾正政院、經部核四政策 監院內互打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014/3682174
【發稿時間】2019-03-07 00:32
【內文】
核四興建又封存迄今,每年耗費數億元維護管理,監察院昨天通過核四封存影響暨替代電力調查報告,認定政府重大變動核四政策導致資源嚴重浪費、能源轉型未經完整評估、核電機組長期停機,導致燃煤「火力全開」造成空氣汙染等五項疏失,糾正行政院與經濟部。
不過,蔡系監委則持不同意見,認為該報告倒果為因,對尚未發生的事情進行檢討及糾正,立論基礎有明顯缺失,提出不同意見書。民進黨也發布新聞稿,強調錯誤的是核四的規畫以及興建,而非封存,質疑監察院調查動機讓人匪夷所思。
監察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昨天通過委員包宗和、李月德及陳慶財提出的調查報告,針對五項缺失,對行政院及經濟部提出糾正。報告指出,核四自民國八十一年核定興建,投入二八三三億元,自一○三年起封存迄今,台電在無經濟效益流入的情形下,每年須耗費數億元維護管理,資源嚴重浪費。
監院指出,新政府上任後,隨即宣布九年內「限時非核」,未經能源安全、能源經濟及環境影響等完整評估,又長期停止核一廠一號機、核二廠二號機運轉,導致去年、前年供電吃緊。工總、商總及北市美國商會均表達憂慮,認為影響投資意願。
經濟部在再生能源發電量成長有限情況下,卻讓大修後的核電機組長期停機,導致「火力全開」,造成嚴重空氣汙染。而提供可負擔且可預測之能源價格,對於廠商營運獲利、長期投資決策及民生物價至關重要。經濟部在宣布民國一一四年完成非核家園之前,並未評估其對電價的影響。
調查報告指出,一○六年度台電、民營電廠總裝置容量表面上似不缺電,實際卻因核一、核二部分機組停機,造成缺口,「尖峰備轉容量率」頻創新低,仍須以火力發電填補核電缺口,造成火力電廠機組燃料限制超標。
不過,持反對立場的監委田秋堇、王幼玲、蔡崇義、趙永清昨在記者會結束後續開「延長會」,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不能只談能源需求,不談核四安全性。田秋堇表示,討論近年我國的能源政策,不能不先面對核四是否安全的問題,這是預警原則,她擔心這樣的調查與實情有落差。
「不同意見書」出自大法官釋憲,以往監察院並無相關規定。不過在去年「蔡系」監委加入後,由於人數居劣勢,因此對於自己不同意的監院決議,經常要求提出不同意見書,附在報告之後。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60 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 90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 95 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7 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組織法》
第 4 條
監察院設審計部,其職掌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收支及審定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及財政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考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務效能。
六、核定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之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審計部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0 條
監察院設監察業務處、監察調查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秘書處、綜合
規劃室、資訊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並得分組或分科辦事:
一、關於人民書狀之收受、處理及簽辦事項。
二、關於糾舉、彈劾事項。
三、關於調查案件之協查事項。
四、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關於會議紀錄、公報編印及發行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及庶務事項。
八、關於綜合計畫之研擬及研究發展與考核事項。
九、關於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及管理事項。
十、關於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行政院組織法》
第 3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心得評論】
在2018年以核養綠公投同意案,提到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已達到不缺電、限電、不斷電與低廉電價的生活。其主張為在核一、二停止運轉後,以及在公投案前還未決議重啟的核四,因為長期維護造成資源浪費,且台灣能源長期不足,造成以火力發電取代核電,反而造成空氣汙染,因此監察院向行政院及經濟部提出糾正。因而此議題從整體核能經濟效益與安全面進一部深入。
以預算面與經濟來說,憲法第 90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身負審計大權的監察院,對於核四停建,認為其無經濟效益,且因為安全性問題需要長期耗資維護,更不用說在核一、二停止運轉後,所面對的能源不足問題,導致企業投資意願,可說是一項吃力不討好的建設。
就安全面而言,反對方以「不同意見書」提出訴求,認為不能只談能源需求,不談核四安全性。且反方認為2025年才會完全執行的政策,設想將會造成缺電、影響投資意願,預先提出糾正,超出監察權為事後權的範圍。以我國憲法行政院與監察院對照,憲法第 60 條: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與第 97 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呈現是行政院決議且提出預算後,監察院認為其不妥而提出糾正,而非以著可預見性,恣意認為其效益問題有失平衡,而提出糾正。因為直到廢除電業法95條第一項所說的2025年,非監察院所局事後管理的權限,以此有越權責。
總言,支持方認為核能所帶來的效益是目前可預見的,且目前能為核能取代的電力為火力發電,其所造成的空氣汙染以及停建、啟動耗資問題是迫切需要解決。反方,則以著安全性以及監察院管轄非所及範圍而提出不同意書。核能歷經日本幅災後,成為反方以及支持方的拉鋸戰,面對此議題,還有許多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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