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4日 星期一

政一B 蘇鉦淳(2-2)

姓名:蘇鉦淳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2
標題:酒駕大修法先扣車 判決不沒收車才還你
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68435
發稿時間:2019-02-27-16:28
內文:
法務部今天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除對酒駕累犯致人於死者訂最高可判死刑外,另對犯酒駕罪的駕駛車輛增訂「沒收條款」,由法官依個案審酌是否沒收,法案如通過,過去犯酒駕案被扣車的時間會比現在長上許多,要等法官判決不必沒收才能取回車輛。
法務部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之3條中增訂沒收條款,訂「原則」與「例外」法條,其中,犯酒駕公共危險罪者,原則上駕駛之動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例外是,如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重要性、該動力交通工具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者,得不宣告沒收之。
依現行警察臨檢酒駕案件做法,如測出酒測值不及0.25毫克,屬行政處分,警方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車輛移置保管,待酒駕人清醒後、於上班日繳付罰鍰再領回,扣車、領車的時間不長,也可自行掌握。
新法的做法,則是測出酒測值0.25毫克後,仍由警方將車輛暫時保管,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法辦,至於車子是否會被沒收,當事人無從預斷,要等待酒駕案件被起訴、經過法院審判訴訟確定不會被判決沒收之後,才能夠發還,前、後兩種狀況的時間差,差距極大。
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說,酒駕者車輛最後到底沒收還是不沒收?修法法律留給法官職權審酌空間。王俊力舉例說,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借車給人去酒駕,或是車子已經殘缺不具經濟價值,甚至酒駕者根本是靠開車維生,一旦車輛沒收勢必影響當事人生計者,法官可以評價沒收車輛是否刑罰過苛,也可作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將車輛還給當事人。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
酒駕一直是台灣人非常關注的社會議題,幾乎所有民眾都認為酒駕之所以層出不窮是罰則的嚇阻力不足,應加重刑罰讓酒駕者付應有的代價。
本人也認為應加重罰則,但同時這社會事件也讓我感受到人民普遍對法的不信任,不停地要求所謂的唯一死刑、加重罰則,深怕犯罪的人得不到該有的懲罰;我想這是社會大眾、立法者、執法者應該思考的問題:加重罰則至死刑、鞭刑等等,真能真正的解決問題嗎?如何取得一個平衡點是值得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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