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葉怡彤
班級:政三B
學號:05114287
【標題】228補賠償及財產返還 促轉會:仍須有法源依據
2019/3/2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75420
【內文】二二八事件72周年,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公布最新一波1056人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不過,針對受難者當時遭沒收的財產如何返還及賠償方式,仍須靠立法處理。促轉會表示,最快在今年底可望提出草案;然而,立委指出,年底已接近立法院停會日,草案能否通過,機會相當渺茫。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明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沒收宣告,在條例施行日起,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去年12月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方式」,作為未來立法的參考依據,但相關標案流標,近期又重新招標,也因此拖延到立法時程。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表示,相關研究案最快8月完成,提供促轉會作為立法參考,但草案的提出,可能要等年底。
由於今年正值選舉年,立法院依往例到12月第一周即停會,等於宣告第9屆會期結束,屆時草案能否通過,機會相當渺茫。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統計,估算撤銷有罪判決的後續補賠償及財產返還經費,高達約2389億元。
廖國棟表示,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明定,受難者在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可請求發還其被沒收收的財產,若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他認為,政府可先將土地清冊中的閒置土地,先行返還當事人或其家屬;至於已成為公有地或移轉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則可等立法後再處理。
葉虹靈表示,「撤銷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確定」是不一樣的,因此,即使當事人的有罪判決已視為撤銷,仍無法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
此外,過去「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針對受難者提出相關補償,未來財產返還或補償確切數字、扣抵方式等,相關機關討論後,建議還是另外立法,比較周延。
葉虹靈強調,促轉第6條是框架性的規定,主要在揭示規畫方向及原則,並無具體的返還或補賠償要件、程序、請求對象、返還或相關標準、救濟方式等,也未明確授權另行訂定法規命令,因此無法直接作為返還或補賠償的法源依據。
葉虹靈也說,據促轉會掌握資料後發現,國防部及國產署清查的土地中,前階段的歸屬尚未確切釐清,有沒有辦法先返還閒置用地,她坦言「機率有點低」。此外,因涉及國家財政能力、人民財產權、法源授權不足等考量,恐無法優先返還閒置土地。
【相關憲法條文】
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83條: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心得】
2019/3/2 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75420
【內文】二二八事件72周年,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日前公布最新一波1056人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不過,針對受難者當時遭沒收的財產如何返還及賠償方式,仍須靠立法處理。促轉會表示,最快在今年底可望提出草案;然而,立委指出,年底已接近立法院停會日,草案能否通過,機會相當渺茫。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明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沒收宣告,在條例施行日起,均視為撤銷。
促轉會去年12月委託學者專家研究「威權統治時期沒收財產處理方式」,作為未來立法的參考依據,但相關標案流標,近期又重新招標,也因此拖延到立法時程。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表示,相關研究案最快8月完成,提供促轉會作為立法參考,但草案的提出,可能要等年底。
由於今年正值選舉年,立法院依往例到12月第一周即停會,等於宣告第9屆會期結束,屆時草案能否通過,機會相當渺茫。國民黨立委廖國棟統計,估算撤銷有罪判決的後續補賠償及財產返還經費,高達約2389億元。
廖國棟表示,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明定,受難者在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可請求發還其被沒收收的財產,若不能發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他認為,政府可先將土地清冊中的閒置土地,先行返還當事人或其家屬;至於已成為公有地或移轉善意第三人的部分,則可等立法後再處理。
葉虹靈表示,「撤銷有罪判決」與「無罪判決確定」是不一樣的,因此,即使當事人的有罪判決已視為撤銷,仍無法適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
此外,過去「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針對受難者提出相關補償,未來財產返還或補償確切數字、扣抵方式等,相關機關討論後,建議還是另外立法,比較周延。
葉虹靈強調,促轉第6條是框架性的規定,主要在揭示規畫方向及原則,並無具體的返還或補賠償要件、程序、請求對象、返還或相關標準、救濟方式等,也未明確授權另行訂定法規命令,因此無法直接作為返還或補賠償的法源依據。
葉虹靈也說,據促轉會掌握資料後發現,國防部及國產署清查的土地中,前階段的歸屬尚未確切釐清,有沒有辦法先返還閒置用地,她坦言「機率有點低」。此外,因涉及國家財政能力、人民財產權、法源授權不足等考量,恐無法優先返還閒置土地。
【相關憲法條文】
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83條: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心得】
上學期書彬主任有帶我們去二二八紀念館參訪,並且了解了當時事件的發生經過與結果,雖然事件過去了許多年,但是二二八事件至今日仍然被許多人關注著,原因皆是因為二二八事件的受害者與家屬到了今天仍然沒有得到滿意的回答與賠償事宜。
關於二二八事件,在台北設有二二八紀念館、二二八公園,法規上也有明文關於二二八事件的相關,雖然對於多數人而言,放假的詳細情形原因並不是那麼重要,但是對於當時事件的受害者家屬卻是一輩子的傷痛。新聞中說道關於以上原因皆是因為促轉會的行動與訴求不彰,因此沒有回應,我認為,但時代已經並非像以前一樣,許多事情與程序可能也因時代而複雜,關於促轉會,許多民眾還尚未能夠全面的了解並且接受關於轉型正義的理念,因此在這段混沌期總是以強烈的反彈與放大鏡檢視,但是除了這些之外,關於二二八事件的受難家屬又該如何獲得補償,並且得到政府清楚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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