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3日 星期日

政一B 周庭語(2-2)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酒駕判死?法官敢判嗎?
發稿時間:2019-03-02 00:00聯合報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11321/3672575
【內文】
   最近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接連發生,引發民怨,法務部公布酒駕修法重懲,對再犯酒駕肇事致人於死者,本刑為十年以上,最重為死刑。似獲得民眾不少掌聲,但是深入分析,是在唬誰啊?

小燈泡案、湯姆熊案、弒親案、以及許多手段兇暴慘忍的殺人案件...到了法院後法官都以尚可教化,或學生時期成績好…不敢判死刑。而今只因酒駕肇事致人於死,頂多是不確定的故意殺人,會比小燈泡案、湯姆熊案惡性更重大嗎?

死刑,法官判得下去嗎?縱然判得下去,蔡政府一向主張廢死,法務部會執行嗎?看監獄中四十二位待執行的死刑犯,有些被羈押已經長達卅年,死刑定讞至今仍活得好好的;真是判再多的死刑也無用。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條: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73條: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86條: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在台灣酒駕的事件頻傳,為有效的嚇阻酒駕,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新政策,台北區監理所將與板橋殯儀館合作,安排酒駕者在殯儀館上課,並將禮儀廳布置成靈堂氛圍、遠方觀看大體冰櫃,希望能因此降低再犯機率,達成嚇阻的作用。
    對於這些法律或是刑責的加重真的能夠有效的降低或是根除酒駕事件嗎?我想應該是不可能的吧,畢竟就連殺人是死刑都有人會殺人了。但是對於現在的台灣或是其他國家而言,制定法律是最好的最後防線了吧,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唯有如此才能讓酒駕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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