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5日 星期二

政一b 古馨怡(2-3)

姓名:古馨怡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4

標題: 立委踢爆育達科大將菲生當廉價外勞 教育部要求停招


出處:
2019/03/04(呂晏慈/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04/1526959/
內文:
外籍學生淪非法學工再添一例!立委張廖萬堅、立委黃國書今舉行記者會,踢爆苗栗育達科大涉嫌透過仲介代辦公司,招攬菲律賓大學畢業生來台攻讀碩士,卻強迫學生簽下非法打工契約,若拒絕工作安排就要求「自願退學」,甚至設保密條款,對外透露工作內容得賠償50萬元新台幣。張廖萬堅批評,類似案件一再爆發不會是個案,要求教育部拿出有效方式遏止。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則說,育達科大這次的事件,顯示校方無法接收外籍生,不論是一般生或新南向產學專班都將停招。

該批菲律賓學生分別是在去年4月、9月來台就讀的研究生,人數約52人,透過「中華飛世文化教育發展協會」代辦留學計畫來台,但當入境台灣、進到學校宿舍後,才被另外一間華維思國際有限公司要求簽署「工讀計畫協議書」,必須依該公司安排從事勞力工作,一旦對外公開工作內容,必須賠償50萬元新台幣。

張廖萬堅指,有同學表示經濟無虞不需工作,卻遭華維思公司拒絕,表示不工作就無法就學,後來學生被安排在地磚工廠工作,跟所學資訊科學完全無關外,一週5天、單日工作8小時以上,甚至有學生被要求從早上8點工作到晚上8點,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留學生一週20小時工讀的規範,且薪資單雖註明是時薪制,但工作時數等項目都掛零,而代扣款除了學費,更有用途不明的項目。

張廖萬堅說,該批學生因種種嚴苛的工作條件,曾向校方表達無法繼續工讀,但育達科大卻僅給其「自願休退學申請書」,要求學生自願退學,還有校方人員代筆簽名讓學生非自願退學,研究生們只好向台北市聖多福天主堂求助,輾轉透過NGO團體聯繫上立委。

外籍學生Raymark出席記者會說,為了完成碩士學位,他共在菲律賓支付1千美金、在台每月付2千新台幣,以及從薪水扣掉的5學期學費,他指控,自己懷抱期望來台,但當知道工作性質很危險又辛苦,而且跟所學一點關係也沒有,真的很錯愕,雖然第一學期自己默默唸書和工作、未有任何抱怨,但身體不是木頭、自己也不是機器人,加上產線主管的辱罵更是讓人難以承受,「我們為了實踐夢想而成了奴隸。」

黃國書指出,這並非國際學生來台淪為廉價奴工首例,若學校知情,就是仲介業者的幫凶,若不知情,就是未盡輔導責任;教育部應把相關規範定清楚,建立國際生在台工讀的輔導、通報機制。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長楊玉惠強調,該案嚴重迫害學生的勞動人權,不容許個別學校不合法的行為,損傷台灣整體高教形象,針對該案該移送檢調的就移送檢調,也將要求校方恢復學生學籍,若學生不願繼續在該校就讀,也會輔導其轉學。他說,育達科大這次的事件,顯示校方無法接收外籍生,不論是一般生或新南向產學專班都將停招。

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說,保密協定、超工時工讀完全違法且可惡,針對國際生的工作權益,教育部責無旁貸,若學校跨過紅線,將用最嚴厲方式懲處並讓學校曝光,要求各校宣傳教育部的申訴專線,學生必須親簽表示已知該申訴管道,也將至各校視察。

勞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簡任視察葉明儒說,該案已交由苗栗縣勞工局調查,是否有超時工作、沒打卡,或其他違反《就業服務法》事宜,此外,針對華維思公司沒有辦理就業服務登記,卻意圖透過仲介營利涉及刑事責任,除了行政調查,也會配合相關單位做司法調查。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憲法】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相關法律條文】
就業服務法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
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心得與評論:
本次事件對當事人影響甚大,對外籍學生的教育權嚴重毀損,甚至會影響到想來台灣留學之學生,且這件事情校方明顯之情卻選擇容忍,默許非法學工的存在,或者這根本就是校方間接受惠的方式,這都是需要更確切調查的事項,也可調查其他學校是否也有類似情形之發生,保障每位來台學習學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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