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曲芷嫻 (2-3)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國民黨提兩岸和平協議 學者:為侵略者背書滑稽危險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682301
【內文】2019-03-07 08:50中央社 布魯塞爾7日專電
遠景基金會執行長賴怡忠表示,國民黨提兩岸和平協議是「錯誤前提及錯誤方法」,這種為中國大陸侵略者行為正當性背書,更是滑稽又危險的事。
賴怡忠35日至6日在布魯塞爾分別出席在歐洲議會、俄歐亞研究智庫所舉辦的台灣及中國銳實力研討會,期間接受中央社訪問時針對兩岸和平協議議題提出看法。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12日對台談話提及「一國兩制」及「統一」,以5項對台原則,倡議探索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並說「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日前拋出,若重返執政,在確保中華民國尊嚴與獨立自主的主權,以及維護中華民國權利的前提下,願意與大陸洽簽和平協議,引發議論。

賴怡忠表示,一直以來都是中國要侵略台灣,不是台灣要打中國,追求和平應該是中國宣布放棄武力,為什麼是台灣提出簽和平協議,要被侵略者跟侵略者談和平協議,這根本就是「錯誤的前提使用錯誤方法」。

他認為,簽和平協議形同讓侵略者得到正當性背書,天底下有比這滑稽的事嗎。

賴怡忠進一步指出,和平協議另一個大問題是,習近平提出的九二共識是以一中為原則及統一為前提,在這種情形下國民黨還附合支持九二共識,是否代表他們支持以一國兩制為內涵的和平協議,這對台灣是非常危險的事。

【相關憲法條文】
1.          中華民國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2.          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4.          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相關法規條文】
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理由書: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見前引本院解釋續編,第十冊,三三三頁),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
2.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心得評論】
    隨著2020總統大選接近,國民黨可能的參選人都表示若當選將會推動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使得和平協議的話題又浮出檯面。和平協議是以國民黨確保台灣與中國雙方未來永續和平共存為原則,互相簽署協議。這是國民黨對兩岸關西的構想,20168月,時任國民黨黨主席朱立倫將和平協議納入黨綱為了追求台海永久和平,並讓兩岸和平「制度化」,除了「確保台灣人民福祉」,也要對抗民進黨的「台獨黨綱」。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只有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才有權簽署協議。不過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防衛性民主」意旨,不容民主台灣與任何獨裁國家統一,因此簽署和平協議算不算違憲,還有待討論。簽不簽和平協議,簽了是不是真的是和平的開始,而和平的唯一途徑是否又是一張協議能達成,或許我們應該看看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的國家再來下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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