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一B 沈冠均(2-4)


姓名:沈冠均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 盜竊知識產權的「白手套」?美國打壓華為的五個理由
[出處] 關鍵評論網 2019/3/11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5144

[內文]
2018年開始,美國不斷向西方盟國施壓壓力,要求它們在電訊建設中排除使用以華為設備。最近美中貿易戰似乎有一定進展,但沒有緩解美國打擊華為的力度。即便貿易戰能結束,華為問題依然是中美之間無法規避的鴻溝。
綜合而言,美國打壓華為有五個理由:
第一,美國認為,華為不是一個如自己聲稱的「獨立」的私營企業,背後有中國政府的支持和控制。美國2012年對華為的調查,就主要圍繞華為與中國政府的關係。華為不是上市公司,財政結構與內部運作高度不透明。甚至有人懷疑,華為之所以能生產價格較低的產品,不(光)是因為勞動力低廉和「員工勤奮」,還因為中國政府給了補貼。實情如何,由於華為財務不公開,外人很難洞悉。孟晚舟作為華為的CFO,大概最有資格回答。美國如能引渡孟晚舟,估計能從她身上得到不少信息。中國之所以出盡外交壓力要「救回」孟晚舟,恐怕這也是一個原因。
第二,美國認為,華為在很多方面擔任了中國的「白手套」,比如對伊朗出口科技禁運品。孟晚舟一案就是以此為突破點。
孟晚舟引渡案在法律上有不少弱點(特別是美國長臂管轄權和事件過於政治化兩個點上),控方勝算最多也只有一半而已。孟晚舟被成功保釋也證明加拿大的司法獨立可靠。但中國沒有打法律戰的耐性。
據說,孟晚舟案引起「習大大」震怒,或許可以解釋為何中國展開暴風疾雨式的政治報復。中國顧忌貿易戰,不敢把怒火發在美國上,轉而針對此前一直比較「親中」的加拿大。中國不但在外交和輿論上開足火力攻擊加拿大,還接連抓了兩位加拿大人,把一個加拿大毒販改判死刑,造成風聲鶴唳的效應,向加拿大施壓。中國的如意算盤是通過施壓加拿大釋放孟晚舟,或者加拿大施壓美國不要提出引渡令。
但即便如此,西方傳媒不乏同情華為的聲音,認為抓孟晚舟太過「政治化」。就連加拿大也有不少政客同情華為。比如駐中國大使麥加廉(John McCallum)認為加拿大應該與中國合作,因此被要求辭職。
無論如何,現在甚至可以斷言,孟晚舟所涉及的伊朗制裁問題,在整個針對華為的風潮中,反而可能是相對最無關重要的理由。
第三,華為涉嫌「大規模盜竊」美國(與其他國家)的知識產權。十多年前,華為侵權思科(Cisco)的案件沸沸揚揚,在行內廣為人知。華為的路由器和交換機上用了思科的源代碼,就連錯誤和註釋行也如出一轍。華為辯稱只是某個員工不慎用了「共享軟件」。由於證據確鑿,思科勝訴。這給華為帶來非常不好的聲譽。
但自此之後,有關華為「盜竊」的控訴並不多。最近才出了兩個案例,但都有可供質疑的地方。
第一個案例是T-mobile案,美國司法部在正式提出引渡孟晚舟的同時,還將起訴華為「盜竊」T-mobile美國公司知識產權的10項控罪。
T-mobile一案,美國指控華為員工在使用T-mobile實驗室裡的機械人測試華為手機的時候,多次違反實驗室規定(比如帶沒有授權的人進入實驗室),甚至把機械人的手臂偷出實驗室,把資料送回中國研究。美國認為,華為偷竊T-mobile的機械人技術。
手臂去研究,但這並非T-mobile重金投入的地方。根據華為的說法,是華為手機對機械手臂的觸碰不靈敏、不準確,因此過不了T-mobile的測試。於是懷疑和機械手臂(實際上是手臂上的「指頭」)有關,於是希望得到硬件資料,能在自己的實驗室模擬,改進華為手機。
當然不排除T-mobile對「指頭」做過優化的可能,但這肯定不是T-mobile機器人的重點。因此,認為華為刻意要偷T-mobile的機器人技術,這很難說得通。
就此事,T-mobile曾在加州法院起訴華為,最後雙方達成民事和解。華為的解釋是「工程師的個人行為。」但工程師當時也沒有被追究責任,顯示這件事並非如何了不得。
這次美國司法部轉用刑事檢控,是因為掌握了華為的內部電郵,認為這是華為公司系統性的行為,不是「工程師的個人行為。」如果屬實,這當然有理由起訴,當事人要承擔責任。但即便如此,認為華為目的是「盜竊了T-mobile的機器人技術」 ,提高自己的機械人技術還是很難成立的。
Akhan公司案中,美國初創公司Akhan據說掌握了製造比美國康寧公司的「大猩猩玻璃」薄800倍,強度反而強一倍的新玻璃技術。但技術生產出產品是為了賣錢,Akhan聯繫三星華為等手機製造公司,提供樣品測試。
Akhan的指控是:第一,華為沒有按照協議在兩個月內歸還樣本,在屢次催促下,過了半年才歸還。第二,Akhan要求華為不能用「損害樣本」的方式測試,但樣本歸還時,發現樣本已裂為幾塊,還有一些碎片不知所蹤。第三,Akhan從華為方面得知,樣本曾經送到中國檢測,而事前Akhan提醒過華為,進出口要遵守美國高科技出口限制的規定。事後,AkhanFBI彙報,FBI認為玻璃曾經受高能激光照射。於是AkhanFBI認為,華為有意盜取玻璃的知識產權。
目前案情都是新聞報導的片面之辭。假定彭博報導的事實屬實,要認定華為「偷竊美國知識產權」,尚有很大疑點。
在這些指控中,華為沒有按時歸還樣本看來是確鑿無疑的,屬於不守承諾。
但第二點,Akhan要求華為不能用損害樣本的方式測試樣本,卻令人感到疑惑和不合理。因為作為手機螢幕的玻璃,其耐磨性、承受衝擊力、應付強酸強堿腐蝕等都是重要指標,測試當然存在損壞樣本的風險,怎麼可能要求測試能損壞樣本呢?至於用高能激光照射之類,由於太專業,很難憑藉彭博報導的隻言片語去分析。
第三點更加奇怪,由於報導語焉不詳,目前無法肯定Akhan是否明確指出該玻璃是禁運品,還是Akhan只是一般性地提醒華為進出口規定。但Akhan既然找上華為,就希望華為能用上自己的產品,那麼華為是否只能在外銷的手機中用這個玻璃,在中國國內的華為手機就不能用呢?是否只能在中國以外生產這種手機?這顯然都不太可能。而且,如果這個技術真的是禁運品,那麼Akhan不是平白把機密送給華為?
從報導看,華為員工在與Akhan的交往中,絲毫沒有想像中的間諜那樣謹慎,比如把樣本運到中國檢測就是華為員工主動告訴Akhan的,之後與Akhan的接觸也沒有特別避忌。這不太像是蓄意「盜竊」的態度。
當然值得指出,華為在國際商業往來中,很多員工的行為不謹慎,這為人詬病。在上兩案例中,不論目的是不是真的「偷竊美國知識產權」,光是違反協議這點就足以讓人產生巨大的不信任。美國還提出,華為公司公然鼓勵這種盜竊行為,給成功的「盜竊者」發放獎金。這需要更多的證據(以及華為方面的回應)去證實。但在中國也不少類似的傳聞,空穴來風未必無因。華為把這些行為一概歸結為「員工自發」的行為,這個願意信的人就會信。而且即便屬實,其企業文化也需要改進,否則難以令國際有信心。華為有必要改正這種處事方式。但憑以上兩個案例,就咬定華為靠「盜竊」取得進步,這也有失公平。
第四,華為在電訊網絡產業後來居上,開始時候憑低價成功搶佔國際市場,現在華為在5G技術上已有國際領先水平。華為的成功將威脅西方的產業市場。
但客觀而言,美國大部分企業與華為沒有構成激烈的直接競爭關係。比如在5G產業,華為在通信基站的競爭對手是兩間北歐企業,愛立信和諾基亞。整個美國沒有像樣的設備商。反而在芯片方面,華為還嚴重依賴美國的高通等芯片商。美國的電訊商,比如VerizonAT&T等,則是潛在的客戶與供應商的關係。在美國與華為構成激烈競爭的,只有網絡骨幹設備提供商思科。因此,在這個意義上,美國狙擊華為頗有點為整個西方世界出頭的意味。
第五,由於5G將會前所未有地改變社會生活方式,華為設備如果安裝後門,則會嚴重影響國家安全。這在2017年中國制定《國家情報法》之後更增加了擔憂。該法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在《國家情報法》方面,華為常務董事丁耘去信英國國會聲稱:華為公司「從未使用,也絶不會」使用其設備來協助間諜活動,並稱中國外交部已表明,《國家情報法》並非要求任何企業去「安裝後門、竊聽」,其相關法律條文對中國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和員工不具有境外法律效應。
但這些釋疑無法說服美國,也很難令人釋疑。於是現在華為的「水軍」的策略,轉成了如果外國用華為設備,美國就無法設置後面監聽,所以美國才「氣急敗壞」。
值得指出的是,在信息安全的問題上,中國宣傳也有問題。一個是把5G吹捧得太狠,一個是把華為吹捧得太高。把5G說得這麼核心,這麼重要,又說華為在5G上這麼一覽眾山小。外國要不擔心才怪呢。在這兩個問題上,華為自己倒是很低調,任正非說5G沒有這麼厲害,又說華為還要依賴外國技術。但禁不住國內媒體狠狠吹。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07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外交。
  國防與國防軍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中央財政與國稅。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國營經濟事業。
  幣制及國家銀行。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137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著作權法>
第1條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3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心得與評論]
本文主要是在分析美國為何要處處針對華為手機這個品牌,華為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一個令每個國家都十分畏懼的一個角色,先不論它近期內的成長速度有多麼快,導致世界各國的手機品牌都受到嚴重的銷售低落,它的背後金主不斷地被懷疑是中國政府,因為它的銷售價錢相對於其他品牌的手機來說的確是低了一大截,不僅僅如此,外界還猜測中國政府試圖利用華為手機進行資訊的秘密偷竊,許多國家面對如此的可惡行徑無法做出任何回應是因為近幾年的中國勢力在世界崛起,每個國家怕自己反抗就會遭到中國龐大市場的經濟制裁,因此美國這樣針對華韋的手段似乎有代替其他國家出頭的意味。而最近華為的CFO—孟晚舟的引渡案因起了中美加三大國家的外交風波,中國不斷地利用外交手段嘗試救出孟晚舟,這樣積極的行為也很難不引人遐想,不知道背後是否有龐大的資訊秘密牽涉其中。
不僅僅是美國,就連我國都已經明文禁止台灣的政府部門人員不可以使用華為手機,面對中國的來勢洶洶,台灣方面也十分謹慎,不希望因為部門人員使用手機而無意間遭到中國的監聽抑或是被竊取重要機密。美國方的說法是中國十分鼓勵竊取機密的行為,面對智慧財產權還無重視,甚至會給予竊盜者一筆豐厚的獎金,這牽涉到的層面已經不是法律或是個人權益了,而是一整個企業與業界的發展風向與風氣,要是讓這樣的風氣延續下去,這將會導致資訊業進入一個很大的暴風圈中。因此我認為所有國家應該聯合起來對抗中國的非法行為,面對龐大的出口貿易被限制,我相信中國勢必會因此有所收斂,唯有我們大家一起合力阻擋,才能擋下中國的竊盜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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