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政一B 陳佳愉(2-4)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同婚專法對決》行政院版對上幸福盟 兩草案差異一次看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1048826
時間:2019-03-12 19:00
內文:
同婚議題歷經大法官解釋與公投後,行政院版與下一代幸福聯盟都提出專法版本,兩草案間就是否適用婚姻制度、年齡、收養子女、施行日期等部分大相逕庭,關係上則有同性婚姻、同性家屬之差別。
立法院會日前處理報告事項議程,經朝野立委表決後,將行政院版、攸關同婚權益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
下一代幸福聯盟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由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沈智慧代為提案;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今(12)天列入報告事項,排進15日院會議程。

兩草案「第1條」就可看出最大不同
兩個草案版本相比,從第1條就可看出最大不同之處。行政院版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達成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使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獲致法律承認。
幸福盟版本則規定,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以婚姻以外的其他形式」,保障同性別兩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成立同性家屬關係,以落實其組織家庭權利。

行政院版的「同性婚姻」與幸福盟的「同性家屬」規定大不相同。

年齡、收養子女、施行日期也不一樣
從年齡上來看,行政院版本為未滿18歲者,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是,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在收養子女規定方面,為保障同性關係一方親生子女的權益,行政院版規定當事人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準用《民法》繼親收養的規定。幸福盟版則不涉及兒童收養,而以現行法為基礎,由同性家屬透過書面委託他方共同監護。
另外從親等角度比較,行政院版規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4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等,不得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幸福盟的版本則為,近親不能登記同性家屬,包括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6親等以內、旁系姻親5親等以內等,不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整體來看,行政院版草案共有27條條文,倘若立法通過,施行日期為5月24日;幸福盟版草案則有17條條文,如果通過立法,施行日期為公布後半年施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17年5月24日做出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解釋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
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公投案,去年11月24日投票通過。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五章(行政)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六章(立法)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七章(司法)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公民投票法
第一章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心得評論:
從這篇新聞報導可以看出,兩草案確實有很大的差異,可能因兩者的立場本來就有所不同,一方是依照法律、釋字 748 號解釋文立法,另一方則是依公民投票的結果為出發點。我認為這是值得人民仔細思考的問題,例如究竟哪個草案的內容較完整、沒有缺漏,或是其內容的細節是否有不合理之處。也許最後決策者仍是立法機關,但我認為人民若能夠審慎地思考,才是目前的台灣最需要的,如此也能避免未來雙方再因此而出現爭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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