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儀
班級:政ㄧB
學號:07114231
標題:蔡政府拚轉型正義
檔案局徵集政治檔案已達1公里
「美麗島事件」仍有23件未能解密
出處:周思宇 2019-03-03 14:10
內文:
蔡英文政府上任後,力推轉型正義。針對各機關所持有之政治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啟動徵集,至今已完成第六波徵集,據統計,移轉至檔案局庫房之數量已高達一公里,圖為文化部長鄭麗君赴德參訪史塔西檔案局,了解德國轉型正義經驗。(資料照片,文化部提供)
根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促轉會應於2年內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劃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之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之必要者,並同時提出相關草案。檔案局副局長陳海雄:如機關欲銷毀檔案,須送至檔案局銷毀
針對政治檔案解密、降密部分,檔案局副局長陳海雄受訪表示,如以「228事件」檔案為例,原列為密等一共4622件,在要求機關檢討後,已全數解密;至於「美麗島事件」,原列為密等有2030件,經檢討後仍有23件尚未解密,原因在於原機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相關規定,認為須予以保密。陳海雄表示,最近一波政治檔案徵集在去年1至6月,檔案目錄約有5萬餘筆,透過巨量分析,並邀集專家學者實地盤整,已作最完整作業,但仍不排除有零星遺漏,但依《檔案法》規定,如機關欲銷毀檔案,須送至檔案局銷毀,「以天羅地網方式,應可全部涵括。」檔案管理局副局長陳海雄表示,各機關在檢討解降密後,將移轉至檔管局。(取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
檔案管理局副局長陳海雄表示,各機關在檢討解降密後,將移轉至檔管局。(取自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網站)
不過,因《政治檔案條例》尚未完成立法,外界憂心政治檔案開放仍受限。陳海雄說,在現行法律競合下,檔案局採「最小範圍遮掩,進行最大公開」,只遮掩涉及國安、個人資料保護等不得公開之資訊。
至於促轉會轉寫調查報告是否受影響?陳海雄則表示,促轉會具法律職權,可依法調用政治檔案,可以看到所有東西,「我們完全不遮掩」,「寫報告應該不會有障礙」,但牽涉國家機密、必須保密者,則須取得原機關之認可,「機密這連檔案局都無法看。」
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調查局線民多數有「代號」、「化名」,只能靠蛛絲馬跡來拼湊真相
促轉會發言人葉虹靈受訪也說,目前檔案局所供查閱之檔案,只要超過30年以上解密年限,絕大多數的「加害者」有被揭露;但加害體系相當複雜,在威權時代有官銜、公職身份,並無揭露問題,但調查局運用的線民,其身份可能是學生,情治單位多以「代號」、「化名」處理,這已單非有無遮掩、揭露的問題,只能靠蛛絲馬跡來拼湊真相。
葉虹靈進一步表示,對於情治單位而言,相當堅持「保護消息來源」,在促轉會調查時,就會出現不同政策目標的扞格(指轉型正義及情治單位的堅持),有一些需要權衡之處,目前促轉會仍與相關單位積極協調。
2018121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半年任務進度報告」記者會。圖為葉虹靈委員。(蔡親傑攝)
葉虹靈:檔案解密有其必要性,政治檔案法有立法必要
談到政治檔案條例之立法,葉虹靈說,如果條例通過,對於促轉會調查報告、政治檔案的長遠保存是一件好事,畢竟「解密」仍有其必要性,否則若原檔案持有單位態度保守,恐有一部份檔案永遠無法公開,與其促轉會逐案溝通,立法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不過,葉虹靈也補充,比較棘手的在於,促轉會有權調用機密檔案,但調查結束後,別人不能看,這就失去徵集的原意,如果透過立法加速機關解密、降密政治檔案,並規定開放、使用範圍,才可提高公眾使用程度。
至於非政府機關、政黨之政治檔案(指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葉虹靈表示,在政治檔案條例尚未立法前,「我們已經在著手做了」,促轉會日前已要求國民黨相關單位「通報」,目前正審定其通報內容。
但她也坦言,國民黨目前交來的都是已公開資料,但海工會、陸工會、青工會等機密檔案仍未通報,光靠現有法令,恐怕「徒法不足以自行」,仍須透過《政治檔案條例》處理。
行政院版《政治檔案條例》草案規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黨營事件所持有之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於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拒絕移轉國家檔案,草案並無罰責,但將可依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開罰新台幣100萬元至500萬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53 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8 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第 70 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
結論,刊登公報。
檔案法
第 3 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
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
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
心得與評論:
轉型正義,雖已推動多年,仍須各界持續努力,還原事情真相,給受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道,並且讓後人記起歷史的教訓,近年來台灣轉型正義的議題又再度被討論,白色恐怖時期造成了許多政治受難者,因思想言論涉及叛亂,而被運用不法的手段所侵害,當時的實際受害人數無法統計,獨裁者利用各種政治言論進行打壓,使得人民不敢擁有異議思想,處於那個時代的人民,也避談政治,當時不談論政治沒有言論自由,就是為了鞏固威權的政體。
在白色恐怖其他事件中,政府處理,最多只能做到設立紀念碑、人權公園,給予賠償金等等,在金錢和文化層面加以補償,金錢上的賠償無法抹滅受害者家屬心中的悲痛,無法對冤假錯案及加害者受害者進行策查,也無法落實建立防止再發生的機制,最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才成立,這也是許多人花費許多努力而來的,轉型正義也常被醜化成意識形態的對立,被視為搞台獨,但對於不法侵害,無法還原歷史的真相,給予人民一個合理的解釋,等於告訴政治參與者,人民是不用尊重保護的,也違背了民主法治的價值,白色恐怖時期的歷史不可抹滅,轉型正義是對於人權與正義的保障,道德上的追求,遏止獨裁政權對於人民的侵害,對於民主國家更加進步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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