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政和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3
標題:考試院決策權恐遭拔!伍錦霖嗆不惜請辭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9-05-02/240992
內文:
立法院日前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考試院面臨虛級化,決策權恐遭拔,剩下研究和建議權。對此,考試院院長伍錦霖2日大動作出面並發出聲明稿強調,若立法院仍欲強行通過,「將有嚴重違憲疑慮,本人完全無法同意」,他認為修法將有損獨立機關的中立性,甚至表明將不惜請辭負責,對國家及歷史負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考試委員從19人縮減為3人,新增4年任期限制,要將考試院瘦身,並將考試委員的決策權變更為研究及建議權,同時也有綠委建議,考試院已不管考試、沒有發揮功能,應改組將考選部及保訓會合併,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合併為人力資源部。
對此,考試院長伍錦霖今日大動作出面表達不滿,他強調,有關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法,在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可以討論、修改,這是立法院的權責,但涉及憲法層次的考試院核心職能,如果改變考試委員的功能及職權,變成僅具諮詢性質,對所屬部會不具督導和決策的權力,形同毀棄考試院憲定職權,有嚴重違憲疑慮。
伍錦霖批評,這樣的修法這不僅關係到考試院,甚至司法院、監察院所要求的公平性、中立性及獨立性等機關設置目的,都可能因此受到傷害。
伍錦霖也懇請蔡總統體察、重視任何以修憲以外方式,變動五權憲政體制運作及可能衍生的權力失衡現象,更希望立法院能夠本著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互相尊重的原則及精神,審慎行使憲定的職掌。
考試院副院長李逸洋也表示,考試院不提出考試院版修正案,但將針對立院修法條文提出相對應對案,包括憲法賦予考試院憲定執掌,決策權主體在考試委員,立委擬修改為研究及建議權,並不合宜。考選業務專業及繁雜,考委改為3人,恐無法負荷相關事務;考訓用合一,立委把培訓業務刪除,損及整體考試權完整性。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67條第1項: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第71條: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89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6條第2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增修條文第12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
個人認為,立法院此次的修法,的確於各種方面來說,都削減了考試院的權力。考試院之存廢,一直也是我國所面臨之問題,我國之五院制,乃是孫文依據其五權思想所制定,係組織上的五權,實質上仍為三權。雖然考試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環,但如此削減,已經達到憲法上的範疇,個人認為應當透過增修條文第12條之規定,對考試院之未來進行處分。
當然,考試院離國人來說過於遙遠,它並非行政院貼近生活,更並非立法院由人民選出,人民自然對考試院是相當陌生,如果透過增修條文第12條決議其前途,恐怕也將面臨因為不瞭解而投票率過低,致使無法通過之情形產生。
當然,這也是另一個我們可以討論的,雖然增修條文第12條使人民有修憲與否的最後決斷權,但是憲法裡面的確有很多東西離人民相當遙遠,甚至人民也沒有對於這些條文的專業知識,如此讓人民決斷,是否真的適當?這是憲法未來必定得面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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