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于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5
【標題】趁連假串連!反同婚鎖定29立委曝光 推「公投施行法」還要修法
【內文】
同性婚姻爭議,行政院以中性方式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已送進立法院審查,不過,反同婚團體不埋單,趁著228連假積極串連。本刊獨家取得反同婚團體遊說的修法版本及遊說名單,不但仿效行政院以《公投第12案施行法》為名提出專法草案,連《民法》也要修,主張直接在法律中明定婚姻「只限一男一女」,並已鎖定藍綠共29名立委積極遊說,盼跨過連署成案門檻。
知情人士透露,反同婚勢力由長老教會南部分會、基督教部分教會(如靈糧堂系統),以及下一代幸福聯盟聯手合作,更兵分2路,除了擬定遊說立委連署的清冊,還分配責任區,一一說服鎖定的29名立委;另一方面,南部長老教會已預計下週將登報發表,南部長老教會針對同婚法案的聲明,目前包括高雄中會、台南中會等單位的分會議長都會署名。
本刊並獨家取得反同婚勢力遊說藍綠立委的責任分配名冊,遭鎖定的立委有29人,國民黨有20人,包括廖國棟、黃昭順、王金平、陳宜民、江啟臣、沈智慧、陳超明、徐志榮、顏寬恒、馬文君、許淑華、羅明才、林德福、費鴻泰、鄭天財、蔣乃辛、陳學聖、呂玉玲、林為洲,以及因涉賄選案二審遭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而暫時停職的簡東明。
民進黨則有6人,包括劉櫂豪、趙天麟、許智傑、張廖萬堅、黃國書、蘇治芬;另有親民黨的周陳秀霞、無黨籍的高金素梅,以及未明確列出名字的「彰化立委」。
遊說立委的責任分配上,北部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台北士林靈糧堂牧師劉群茂負責,桃竹苗由中壢浸信會黃炯榕牧師、新竹靈糧堂主任牧師苗其傑負責,中部由台中東海靈糧堂牧師林進泰負責,台東由城市生命泉純福音教會牧師張信一負責,南部則由台南聖教會牧師高敏智、高雄浸宣武昌教會顧問牧師鄭博仁、長老教會牧師机嘉勝等人負責。
反同婚勢力在去年九合一大選後,一直主張專法要以「同性共同生活法」為名,反對「同性婚姻」入法,但就在政院提出試圖避開民間「同婚」「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名詞爭論,以專法形式、中性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後,本刊掌握,反同婚不甘示弱,近日積極串連後決定依樣畫葫蘆,改比照政院「施行法」的方式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內容仍僅允許20歲以上同性2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而非婚姻關係。
不只如此,反同婚團體還另外提出《民法》修正草案,根據本刊獨家取得的法案內容,他們主張修改《民法》第980條,要求「結婚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者,不得結婚。」
在提案說明中,此草案提到,「現行民法第972條,雖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惟婚姻相關條文並無『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之規定,故依民國107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之開票結果,將『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婚姻定義明定於民法第980條。」
至於反同婚團體所提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有17條,並明定,「相同性別、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2人,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得成立同性家屬關係」,財產上,雙方可「用書面互約提供之財產,屬於雙方公同共有」,遺產分配上,雙方當事人可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協議互為遺產分配」,若未協議則推定可分配到遺產的一半,另也規定有同性家屬或配偶者,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
【相關條文】
《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公投法》
第 30 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心得】
兩年前司法院根據憲法第78條的權限做出釋字748號,說明民法中婚姻只限一男一女違反憲法第7條與第22條的意旨,即使公投第10案通過也不能推翻釋字748號的結果,因為第10案是違憲的。公投結果只能決定同性戀結婚是使用民法或專法,如今行政院依照公投12案結果,根據公投法第30條之二,在三個月的期限內提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專法的性質,內容與民法大部分相同,使專法派和民法派暫時休戰。
反同方近日提出的版本令人覺得匪夷所思。「同性家屬」不得與他人成立同性家屬關係,母女、父子皆為同性家屬,這名詞要如何區分同性戀配偶與一般家人的關係?反同方拒絕改變婚姻的定義,卻試圖改變家屬的定義,十分莫名其妙。反同勢力大多有宗教背景,再來看看那29個被點名的立委,與《宗教基本法》複議的名單多有重疊,事情恐怕沒那麼簡單。
政府在稍晚些宣布同婚專法在本周會逕付二讀,內政部也說登記系統已經準備好了,儘管專法不是完美的,儘管反對聲浪還是很大,但我相信,實施幾年後社會一定能更加理解這個群體,並了解到同性戀結婚並不會對他們造成什麼傷害。如同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說: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對待彼此,使台灣成為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
#從無到有,我們已經看到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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