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晨瑜 (2-2)


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70821 聯合報
【時間】2019-2-28

【內文】
   針對酒駕議題,法務部27日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立委費鴻泰今(28)下午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酒駕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日,他認為此舉「立竿見影、劍及履及,比進入司法程序更明快」。
    費鴻泰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為了真正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應採取預防條例,建立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應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並將手機沒收3天。
    費鴻泰在27日也曾發文提議,酒駕初犯者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累犯者依其累犯次數,處3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加暴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8千元以下罰鍰,修法的妥適性仍有待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條: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73條: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86條: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其有替民發聲以及替民補強法律漏洞的職責。酒駕一直是台灣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因為酒駕造成的悲劇層出不窮,但酒後駕駛這項行為其實是可以避免的人為問題,酒駕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的確太深,但是訂定法律或者加重刑責,就能根除掉酒駕問題嗎?

  社會上的防治方式,我聽過引進新加坡鞭刑法則以達成恫嚇的方式,或以法律規定酒駕者完全的禁酒令,或以跟從美國的累進加罰制度,再讓酒駕經歷影響一個人往後生活的求職求學,哪種方式是既能達到效果,卻又不至於太極端,以影響人民生活尊嚴的呢?

  目前社會上還未得出一個十全十美的解決方式,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也只是最低的規範,人民的思想若無法矯正,那無論法條多麼嚴厲,也仍舊會有鑽漏洞的行為發生,台灣的社會就發生過不少次,公眾人物或者立法委員酒駕事件,對於酒駕者的心態只是一場賭博,但卻是賭上了整個社會的安全。我認為現今最可行的方式,除了加強宣導酒駕的後果之外,提升人民的素養,不讓自私造成社會的外部成本,我也支持將法條修改的更全面化,更期待未來能把高科技運用在酒駕防制上,讓這一層防護網能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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