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中正紀念堂今閉館 文化部:持續推動轉型社會對話
發稿時間:2018/02/28 15:59
出處:https://ent.ltn.com.tw/news/breakingnews/2351755
【內文】
〔記者楊明怡/台北報導〕今天是二二八事件71周年,中正紀念堂循例閉館,文化部表示,將持續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社會對話,並透過將在5月掛牌成立的國家人權博物館,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合作,進行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關聯研究,協助還原戰後威權統治下台灣人權受害的歷史真相。
文化部去年2月宣布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將在充分的公眾討論後提出《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轉型法案,在轉型修法未完成前,每年2月28日,中正紀念堂都會閉館一天。
鄭麗君表示,轉型正義除了是政治法律工程,也是重大的社會工程,透過社會對話及文化力量帶動的省思,是轉型正義工作不可或缺的過程,其本身就是一種人權教育。為促成細緻的社會討論,文化部以審議式民主機制策辦願景工作坊,從去年12月迄今辦理6場次,3月10日將辦理第7場,參與者來自全國各地,年齡層從高中生到銀髮族,每場次皆全程網路直播,讓外界了解討論過程。為使觀點更加豐富,已研議到中、南、東部舉辦更多場次的願景工作坊。
另外,在中正紀念堂舉辦的《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覽,透過藝術形式帶動社會對中正紀念堂的多元想像。展覽去年12月9日開幕,至今年1月底已累積超過27萬參觀人次,除現場陳設「想像布告欄」,也透過官網、粉絲專頁蒐集民眾的看法和創意發想。
文化部表示,《後解嚴:想像紀念堂》展至4月8日,中、南、東部之願景工作坊期程則未排定,待全國性願景工作坊辦理完畢,將彙整工作坊與多元藝術參與計畫的民眾意見,作為中正紀念堂轉型的參考依據,進一步修訂《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法》轉型法案,召開公聽會擴大開放民眾參與討論,再提送草案至將成立的「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查,由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審議,以完備法制程序。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 57 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 63 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 2 條:本條例主管機關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轉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之限制。
促轉會隸屬於行政院,為二級獨立機關,除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規劃、推動下列事項:
一、開放政治檔案。
二、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
三、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
四、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
五、其他轉型正義事項。
|第 4 條: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蒐集、製作或建立之政治檔案相關資料,應予徵集、彙整、保存,並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與資訊自由、及轉型正義研究與民主法治及人權教育之需要,區別類型開放應用。為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並促進社會和解,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真相調查之執行程序及步驟,由促轉會另以辦法定之。
|第5條: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
|第 6 條: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應予重新調查,不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藉以平復司法不法、彰顯司法正義、導正法治及人權教育,並促進社會和解。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
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
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 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 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
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之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應塗銷之。
第三項第二款之聲請人對於促轉會駁回聲請之處分不服者,自送達駁回處分後十日內,得以第一項之事由就該刑事有罪判決,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之專庭提起上訴。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不到庭不能進行審判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於前項規定不適用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設立專庭審理第五項之案件,其組織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心得評論】
二月二十八日,一直是台灣歷史上的一個傷痛。要將此傷口從歷史上完全抹去是不可能的,唯有透過些許補償,才能將此傷痛做有效舒緩。而轉型正義這件事,一直是政府長期以來在推動的事,但因這件事在處理上有一定之難度,導致此事一直都沒有一個明確的結果,轉型正義仍然在努力當中。
現今許多孩童對於二二八整件事件的始末依舊不夠了解,只明白這一天是一個國定假日,是他們能出門遊玩的日子,卻不曉得曾經的今日又多麼慘烈……,隨著時間的拉長,對於這件事的感觸也越來越淺,盼望政府能盡快將此事件做個完美的結束,對後代的教育也能更加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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