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若縈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9
標題:【酒駕修法】法務部草案出爐:累犯最重可判死刑,車輛視同「犯罪工具」當場沒收
出處:關鍵評論2019/02/27
內文:為解決酒駕問題,法務部今日公布加重懲罰草案,在《刑法》的公共危罪章中,增列再犯致死刑責,最重可處「死刑」,另增加「沒收條款」,把酒駕車輛視為犯罪工具,讓法官得以宣告沒收,草案最快今日送至行政院。
現行規範酒駕的法律,規定在《刑法》第185-3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春節時期多起酒駕新聞,讓民間掀起修法聲浪,法務部研擬加重刑責。而今日公告的版本,將酒駕致死提高到5年以上12年以下,致重傷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針對酒駕再犯致死者,則擬處以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自由時報》報導,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表示,本次修法參考美國加州立法例,加州是以「二級謀殺罪」論處酒駕致死再犯,法務部審慎評估後,也認為酒駕再犯具實際惡意及不確定故意殺人之意,決定增列再犯刑責,重責可判處死刑。
法務部研擬朝「故意殺人罪」加重酒駕罰責:重罰有效嗎?各國怎麼罰酒駕?
酒駕先扣車,判決結束才可能歸還
另外,草案也新增「沒收規定」,酒駕者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只要符合酒駕的標準,警方就可以立即扣車。
《聯合報》報導,依現行警察臨檢酒駕案件做法,如測出酒測值不及0.25毫克,屬行政處分,警方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車輛移置保管,待酒駕人清醒後、於上班日繳付罰鍰再領回,扣車、領車的時間不長,也可自行掌握。
新法的做法,則是測出酒測值0.25毫克後,仍由警方將車輛暫時保管,並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法辦,至於車子是否會被沒收,當事人無從預斷。要等待酒駕案件被起訴、經過法院審判訴訟確定不會被判決沒收之後,才能夠發還,前、後兩種狀況的時間差,差距極大。
檢察司司長王俊力說,酒駕者車輛最後到底沒收還是不沒收?修法後的法律留給法官職權審酌空間。王俊力舉例說,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借車給人去酒駕,或是車子已經殘缺不具經濟價值,甚至酒駕者根本是靠開車維生,一旦車輛沒收勢必影響當事人生計者,法官可以評價沒收車輛是否刑罰過苛,也可作出不沒收車輛的判決,將車輛還給當事人。
酒駕悲劇促修法,法務部將致電被害家屬「沒有白白犧牲」
《中央社》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說,農曆年期間台中一件酒駕撞死人事件,引起社會重視,酒駕是不負責任的行為,政府有責任要來防制酒駕,做最嚴厲的懲罰,今天公布刑法修正草案,原本打算邀請台中案件的被害人父親到場見證,但被婉拒。他晚點會打電話致意,告訴這名父親,他的孩子並沒有白白犧牲,用生命去喚醒對酒駕議題的省思。
不過司法院22日做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定犯罪情輕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過苛侵害人身自由,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法務部2年內須修法,法官則依個案自行裁量。這樣的釋憲結果是否影響酒駕對累犯加重刑度?
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日前在立院備詢時特別澄清,大法官指出的是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違憲,而不是指所有的累犯都不可以加重其刑,酒駕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一旦累犯,「當然可以加重其刑」。
法務部日前公布數據指出,2016年因酒駕被判決確定者有5萬8388人,2017有5萬8332人,2018年有5萬6167人,其中,2016年酒駕累犯有1萬4189人,2017酒駕累犯有1萬5884人,2018年酒駕累犯有1萬7606人。近三年資料顯示,酒駕累犯的比例依序占比為24.3%、27.2%、31.3%,可見酒駕累犯的案例一年比一年多。
肇事保險可理賠?金管會考慮廢除「酒償險」
《中央社》報導,另外,有部分產險業者在販售的第三人責任險中,附有「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亦即俗稱的「酒償險」,購買第三人責任險的車主,可以購買此附加險,當車主酒後上路發生車禍,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保險公司就會根據保單條款的內容負賠償責任。
對此,民主進步黨立委施義芳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質詢時批評,酒償險形同變相鼓勵酒駕,與現在政府遏止酒駕的政策不合,建議產險業者拿掉此條款,並要求金管會檢討。顧立雄表示,此附加條款是基於保障酒駕受害者,但從保險原理來看,確實像在鼓勵酒駕,再由保險理賠,因此同意研議移除。
至於是否引進美國的「酒精鎖」,即在車輛上安裝酒測系統,偵測駕駛無酒精反應後才允許啟動引擎?蔡碧仲表示,加裝酒精鎖部分,因為主管單位是交通部,相關修法由他們來做,法務部就刑事程序部分,檢察官在做緩起訴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起訴條件,法官在做緩刑時,可將酒精鎖作為緩刑條件。酒駕致死罪部分,依個案情形,若惡性危害嚴重,形同殺人,仍可適用《刑法》殺人罪來加以處罰。
相關條文: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最近酒駕的事件層出不窮,就算早在之前就已修改過刑罰,但那些酒駕的人對於這似乎並不在乎,且民眾大多希望能修改刑罰,這樣看來,原先的刑罰似乎不夠高。雖然這此修改的草案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但我認同法務部說的,酒駕的確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危害,一旦累犯當然可以加重其刑。且我認為酒駕真的是一件很自私的行為,他們根本沒有想到其他民眾的生命安全,若是累犯甚至致死,那我認為判死刑也不為過,若不這樣做,他之後還是有可能再累犯,使大家的生命安全都受到威脅。
我們不能讓那些因酒駕至死的人白白犧牲,酒駕真的是嚴重的社會問題,政府應保障我們的安全,畢竟酒駕事件時有有所聞,且應該是每天都在發生,也希望政府能有措施防止酒駕,降低酒駕的發生率,不要再有人為此犧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