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日 星期六

政3B 莊亦恩(2-2)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法務部祭重罰!酒駕累犯刑度比照「殺人罪」!最高可判死刑

出處:三立新聞網2/27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504817

內文:
酒駕撞死人事件一再重演,過年前又傳出,酒駕累犯陳瑞盈又因酒駕撞死2人,毀了2個家庭的悲劇,可見現行法律無法嚇阻酒駕問題發生。法務部今(27)日公布修法草案,新增「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刑度跟「殺人罪」一樣重,最低10年起跳,可判到無期徒刑、死刑;至於酒駕初犯但撞死人,刑度從3年至10年提高到5年至12年。
法務部檢察司表示,酒駕致人於死,從現行3年至10年加重到5年到12年、酒駕致人重傷,從1年到7年加重到3年至10年,並增加「再犯」酒駕致人於死,刑度從10年起跳,無期徒刑、死刑,「再犯」酒駕致人於重傷,則是5年到12年。另外,也新增「沒收車輛」條款,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檢察司長王俊力表示,刑度訂定是參考美國加州最高法院的Watson Murder,認為酒駕有可能構成二級謀殺罪,也就是酒駕初犯者,經法官或檢察官告知,若再犯會對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影響,仍不知悔改,犯意上就有實質惡意,刑法中有直接故意跟不確定故意,若具有殺人未必故意,本來就可以使用殺人罪來論處。
至於配套措施方面,檢察司長王俊力說,本部26日已跟交通部針對「酒精鎖」開過會議,交通部認為,車輛加裝酒精鎖沒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來在相關細節上,會密切研商如何加裝,初步規劃,當檢察官認為,酒駕者情節輕微,可藉由緩起訴的條件,同時可要求被告加裝,但得自費;另外是「戒癮治療」,法務部認為,酒駕者除有僥倖心態外,還有人是因為有酒癮,所以會搭配戒癮治療。法務部同時呼籲,民間團體投入呼籲反酒駕。



相關法條

1.憲法57-1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2.憲法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3.憲法103-3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4.刑法38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心得:終於政府硬起來對付酒駕了嗎?雖然目前還只是行政院下轄部會將要對立法院提出的修法草案,但是看了就讓人覺得爽,不過,反過來說,這個修法通過之後在執行面上是否有逾越比例原則或是相關立法原則的疑慮呢?這一點也是要看的,當然,以我個人來說,我覺得那些酒駕累犯最好都死好,自己都撞不死每次死的都是其他人。
例如說光是法條修法草案中所說的無視其車輛所有權一律沒收這點就可能很有問題,今天你借別人出去,一開始好好的到第二天他跑出去酒駕所以車就沒了,這樣會不會超過比例原則呢?看刑法中似乎是將車子當成"犯罪工具"的擴張解釋,但我認為這是有爭議的。此外,就這篇新聞來看,我覺得有點譁眾取寵的感覺?開支票要重罰可以判死,但是執行面上感覺還是有不少問題,但不管怎樣如果要修法加重酒駕刑責我百分之百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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