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毛詩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3
標題:
酒駕零容忍 立委提修法:初犯即拘立竿見影
出處:聯合報2019-02-28 21:17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70821
內文:
針對酒駕議題,法務部27日公布酒駕加重處罰刑法修正案,立委費鴻泰今(28)下午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酒駕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日,他認為此舉「立竿見影、劍及履及,比進入司法程序更明快」。
費鴻泰今天在臉書發文表示,為了真正防止酒駕肇事一再發生,應採取預防條例,建立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應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並將手機沒收3天。
費鴻泰在2月7日也曾發文提議,酒駕初犯者立即收押禁見3天,收押期間不讓被收押者對外聯絡。累犯者依其累犯次數,處3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有加暴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修法的妥適性仍有待討論。
【相關憲法條文】
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7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刑法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心得評論:
雖近十年的酒駕違規件數有逐年減少的現象,但至今發生的酒駕肇事數目仍是不少,在106年的統計中,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則多達快10000件。加重罰則確實能降低駕駛人的違規率,然而這種方法只適用於會因高額罰款而退卻,或本來就甚少飲酒、不常酒駕的人身上,對於累犯來說效果不太明顯,他們大多心存僥倖,或認為自己沒那麼醉,還可以正常開車。某些堅持要喝也要開的人跟其他人不同的點在於,他們不是會因懲罰而改變行為的人,而目前要如何杜絕這些不當行為的存在,還未有有效的研究成果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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