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 星期一

政一B 楊弋潔(2-3)


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酒駕惹禍 婦人過馬路買早餐被撞死

最新更新2019/03/10 15:51




[內文]

三重呂姓婦人今天清晨6時於中正北路過馬路買早餐時,意外被一名呂姓男子開車撞上,經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呂男酒測值為0.18毫克,訊後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送辦。

警方調查,55歲呂男今天清晨6時開車前往三重果菜市場批貨,車子行經中正北路時竟直接撞上過馬路買早餐的64歲呂姓婦人,經送醫急救1個多小時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表示,呂男供稱天色昏暗且下雨,視線不明,看到婦人時已來不及煞車就撞上。但警方在呂男身上聞到酒味,呂男雖否認酒駕,但酒測值為0.18毫克。呂男才供稱昨晚630分到7時間曾飲酒,但以為經過一個晚上酒精應已代謝了。

警方表示,呂男已不是第一次酒駕被逮,105年就有酒駕紀錄,由於是5年內再犯且肇事致人於死,除依法吊銷呂男駕照且終身不得再考領外,還依過失致死罪嫌將呂男移送法辦。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中華民國刑法:

公共危險罪

185-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5: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114: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心得評論]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制定,駕駛者檢測酒精濃度值所吐出的氣中,每公升不得超過0.15毫克,新聞中的這名男子很明顯的酒測值已經超出標準,因此在警方臨檢時被攔下,並要移送法辦。

根據調查,每年因車禍死亡或受傷的案例不在少數,甚至可以說非常頻繁,常在新聞中看到某些消息,令人覺得痛心,受害者家屬也無法輕易原諒肇事者。有的時候,只是走在路上,也都好好的遵守交通安全,卻無緣無故因為酒駕的人一個不小心,就痛失生命,這樣讓他們的家屬如何能釋懷,一個好好的人因為對方的不守法,而害的被連累,就這樣去世,或重傷,可能一輩子必須坐輪椅。

每年高三畢業,總有一堆學生迫不及待地去考駕照,彷彿這是他們邁向大人的第一步象徵,但每年在還沒畢業或還未開始大學一年級的新生活,就發生不好的消息,今年我有一個同學也是。

他騎摩托車發生車禍,前幾天都在加護病房,因為被大車從身體上直接輾過,所以一些器官必須切除縫合,而也因為身體原因,今年無法如期成為大一新生。

剛聽到這個消息也覺得很錯愕,平時活潑的人怎麼會遇上這樣的事,不敢相信要承受多大的痛苦和多大的勇氣,所以也讓我更加重視騎車安全,但要減少這樣的事發生,需要全人民一起實踐,只有每個人都有交通安全的意識,才能有效避免再次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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