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教師有擔任行政義務惹議
教部:現已有規定
【出處】聯合報
【時間】2019-3-8
【內文】
行政院會7日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明列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引起兩大教師工會組織反彈。教育部今天澄清,現行教師法已有規定,草案只是更為明確。
由於教學工作繁重,許多教師不願兼任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徵詢不到人選,往往只能找資淺教師出任,處理事情往往受限於經驗不足,引發許多爭議。校長協會等團體因此爭取將教師擔任行政職務定為「義務」。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教師法修正草案第32條第11款,明訂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這項條款引發兩大教師工會同聲抗議。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聲明指出,教師本質是教學與輔導,兼任行政職務在法律上增加了公務員身分,理應得到教師本人的同意,不能強制。
全教總指出,只有欠缺人和或領導統御能力的校長,才會找不到人擔任行政職務,應檢討的是校長遴選制度,或是讓學校改用專任人員。以法律強制教師擔任行政職,將造成校園混亂。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天也發出新聞稿,認為教育部應思考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業務、評鑑和公文往返,提高教師參與行政業務的誘因,而非片面以法令規定義務。
對此,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上午以文字回應指出,現行教師法第17條即規定教師負有「擔任導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修正草案是為使上述文字中的「參與行政工作」更為明確法,才明列「擔任行政職務」,以避免執行的爭議。
教育部指出,實務上學校行政職缺有限,不可能強制每位教師都擔任行政職,校長仍需依校務推動理念和需求,尋找適合的人選。
教育部並強調,這次修法共召開5次焦點團體座談和12次討論會議,參與者包括學者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團體,以及各縣市教育局處。草案昨天獲得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爭取本會期完成三讀。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
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相關法律條文】
教師法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心得】
其實初次接觸到此議題時,我也對於文中所指教師與公務員的定義有所疑惑,我一直以為教師就屬於公務員的一種,直到我查了資料才知道,早在民國81年司法院公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決議之後,教師便不再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了。也就是說,在很多義務及福利上,教師不能等同於公務員辦理,也就是這項議題爭執的起因。
普遍大眾都會覺得教師是一項很好的職業,表面上可見的福利,除了穩定薪水之外更有寒暑假,所以也可能會造成社會對於教師的價值觀扭曲,認為只是多增加一項擔任行政的義務而已,並不算甚麼大事。我認為這就是台灣社會的奴性,教師的培訓本就是為了教導授業,而不是成為公務員,台灣無論任何職業的工作環境都應該被保障並且提升,不應再靠強制修法壓榨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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