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9日 星期六

政一B 顏郡婷 (2-3)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虐童、狼師 最重終身解聘
發稿時間:2019年3月8日 上午12:00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8%99%90%E7%AB%A5-%E7%8B%BC%E5%B8%AB-%E6%9C%80%E9%87%8D%E7%B5%82%E8%BA%AB%E8%A7%A3%E8%81%98-160000940.html

【內文】
社會強烈期待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七種,最重是「終身解聘」,包括,狼師、虐童或霸凌等行為都屬不適任教師範圍。

行政院會今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這次修法主要是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違反法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現職的教師應積極處理的期待,完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加快案件處理速度,以增進教師教學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向教師團體妥為說明,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教育部次長范巽綠指出,立委共有九個版本的教師法修法草案,待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後,將一併審查,教育部會與各黨團溝通,希望儘速完成修法。

處理不適任教師,現行教師法僅規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遺的處理樣態;修正草案則依照情節輕重程度不同分成七種,包括終身解聘、解聘一至四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

鄭淵全也說,正在研議是否註銷被終身解聘不適任教師的教師證,待立法院審理草案時將提出與立委一同討論。

由於過去教師評審委員會處理教師解聘案件,被批評「師師相護」。

教師法修法草案也增訂,教評會在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的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讓教評會處理相關案件更具公信力。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7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 ,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 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72條: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教師法》
|第14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心得評論】
近期,幼兒園虐嬰抑或是中小學老師對同學性騷擾之事頻傳,這樣的事件讓家長們人心惶惶,對孩童的人身安全也出現嚴重漏洞。

尚未修法前,對於這樣的教師僅有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遺的處理樣態,修法後則加上終身解聘、解聘一至四年、解聘或不續聘且不得在原校任教、終局停聘、當然暫時停聘、暫時停聘、資遣等處置,對於教師職責的處理也能加快。

政府能回應民眾的心聲,並做出這樣的改變是好的,讓家長們不再擔憂自身孩子的人身安全,對於孩子們的受教權也都能擁有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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