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3日 星期三

政一B 古馨怡 (2-4)


姓名:古馨怡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4

標題: 黑澀會美眉「薔薔」涉毒趴 主辦人是中部碾米大亨么子


出處:
2019-03-12 18:07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內文:
黑澀會美眉「薔薔」林嘉凌遭檢舉在北市大直一處豪宅有人辦毒趴,台北地檢署11日指揮北市警內湖分局入內調查,起獲大麻K他命等毒品。警方將林嘉凌與男女友人共12人依毒品罪送辦,檢察官訊後請回林嘉凌,另11人各以1萬元至3萬元交保,均限制住居、請回,其中包括中部碾米大亨紀竹林的么子紀向謙。
林曾是節目《我愛黑澀會》成員,因外形豔麗、身材火辣,作風備受爭議,個人形象頻爆偷竊、吸毒、販毒等負面新聞受損,還曾經與壹週刊起糾紛,不過最後均未被起訴。
這已經是「薔薔」林嘉凌第4次因涉及毒品被移送偵辦,但她否認吸毒。檢警查出,中部碾米大亨紀竹林的么子紀向謙是主辦人,但他否認提供毒品,辯稱現場安非他命、大麻等二級毒品是友人先前來住處開趴留下,檢察官昨晚複訊後,諭令他以8萬元交保,但他稱籌不出保金,檢察官改諭令限制住居並請回。全案待一個月後驗尿報告出爐,才能逐漸釐清。
紀氏源豐集團董事長紀竹林20176月初過世,其集團經營碾米廠起家,旗下有源豐碾米和紀氏旅館兩大企業體,紀竹林的長子紀水樹任總經理、次子紀安禧和三子紀安家(改名紀向謙)都任協理。
紀氏家族位在台中市龍井,多年來累積龐大家業。長子紀水樹曾在1997年、2000年兩度被綁架勒贖,都是付出鉅額贖款才獲釋;三子紀安家則因賭博欠下數十餘億元鉅款,家人為了他出售台中市七期的一塊土地還債,後來他疑因2015年春節期間又再欠下鉅款,躲往加拿大避風頭。


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憲法】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
   
製品(如附表二)。
三、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三
   
)。
四、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四)。
前項毒品之分級及品項,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組成審議委員會,每
三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並送請立法院查照。
醫藥及科學上需用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之管理,
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
   
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
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
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
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心得與評論:
對於毒品累犯卻一直沒判刑,可見法律還是給吸毒者留了一條縫,而台灣毒品近幾年更是越來越猖獗,越來越深入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樣毒品樣式在市場上流動,在這放面應更加嚴格管制,尤其不能使之進入校園中,危害年輕的生命,對毒品取締應該確實落實,而不是喊喊口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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