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政三B 葉怡彤 2-4


姓名:葉怡彤
班級:政三B
學號:05114287


【標題】鄭性澤聲請釋憲 大法官:已獲判無罪定讞不受理
2019/3/16 中央通訊社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90315004193-260402


【內文】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獲判無罪定讞前、爭取平反期間,主張法官援引的判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聲請釋憲,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他已無罪定讞,今天決議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今天晚間公布新聞資料指出,大法官就聲請人鄭性澤等多件聲請釋憲案開會,決議14件不受理。


鄭性澤主張,以自己被控殺人等罪案件,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最高法院分別就他當年聲請再審的刑事裁定中,所實質援用的最高法院的7件刑事判例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等,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因此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再審已諭知鄭性澤無罪確定,所以他就判例聲請釋憲,已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況且他所爭執的部分,也無法具體敘明相關規定客觀上有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處,因此決議不受理。


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經再審後獲改判無罪定讞後,他聲請每天新台幣5000元刑事補償金,台中高分院去年8月底認為他案發時在現場且持有槍彈,確有違法不當行為,判決他可獲每天4000元刑事補償,他遭押共4322天計算,共可獲賠償1728萬8000元。


此外,周姓男子因在新北巿政府管轄的計程車服務站遭野狗咬傷,興訟請求動保處應負國賠責任敗訴定讞,周認為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司法院釋字469號解釋,發生疑義,因此聲請補充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他的陳述,僅是對法院認事用法有爭執,沒有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的何條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因此決議不受理。


【相關憲法條文】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心得】
這週我選擇的新聞是較偏向於司法方面的新聞。

台灣常常發生,或者是說有一種口號,叫做「恐龍法官」,但是若這個人真的兩光又在法院上胡亂判刑,那他是如何當上法官的?
許多讓台灣人民氣憤不忍的社會案件,犯人到了法官手裡最後卻沒有如一般大眾預期的死刑或者無期徒刑,這是為什麼呢?這種事也是在我學習了刑法之後才了解法律一套流程與做法是怎麼樣的。常常聽到人民對法官與政府的謾罵,但同時我也聽到了一種說法:
「台灣缺乏的是尊重專業的態度。」

這個新聞案件是2002年的一起殺人案,已經十分久遠,在第一開始判刑時,法官判了嫌犯死刑,但在後面不斷上訴之後,到了2018、2019這兩年後,卻被判定無罪釋放了。我認為台灣的自由更可貴的便是在這種時候。法官要做的並不是一昧地順應大眾意見去給予犯罪者懲罰,而應該是找出答案,「專業」這兩個字,意思就是要不同於ㄧ般大眾的想法和思考,讓事實與正義得以發揮,讓更多人更加公平。
與此同時,權力分立的重要性也凸顯了出來。不管是總統或者立法、行政院,對於ㄙ法院的判決其他院及部門並沒有提出異議,而是尊重司法,也是尊重台灣的憲章法規行事。
雖然不是起眼或者特別的新聞,但我認為在這樣的小新聞中就已經有著許多老師要我們去注意和觀察的法條與政府分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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