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7日 星期日

政一B 顏郡婷 (2-4)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立院初審》散佈災害假訊息致人於死 最重處無期徒刑
發稿時間:2019-03-13 15:43
出處: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725744

【內文】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假新聞及網路假消息流竄,影響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為積極防治假消息,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下午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明知為災害不實訊息卻仍散播,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駐日代表處大阪辦事處前處長蘇啓誠去年9月輕生,日本放送協會(NHK)以「假新聞害死外交官」專題做報導,並請專家發表看法,希望從中記取教訓。而為防治假消息,行政院去年底也通過7項修正草案,包括《災害防救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糧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廣播電視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等,都列為立法院本會期最優先法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內容包括,明知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消防或警察單位者,可處新台幣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範,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

若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現行法的災害分類中,化學災害定義限縮在「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無法將複合性災害及多樣性化學災害納入,因此建議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經協商後,朝野達成共識,修正為「造成危害之化學品物質災害」。

初審通過條文也新增,若民間運用閒置空間或建置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或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有傑出貢獻的機構、團體或個人,及民眾主動加入防救災的志工等,政府應予以獎勵。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心得評論】
一直以來,假消息的流竄,總是造成民眾的恐慌亦或是誤解,而現代的民眾甚少有願意去查明真相,只一昧地相信他們所得到的片面消息,這樣的後果可能會造成民眾得到錯誤資訊,甚至可能會造成無法挽救的悲劇。

若法條能將懲處加重,或許能達到一些嚇阻民眾的作用。但修法並不是要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權,而是要讓人民在發表一些消息時,能使消息內容有一定的真實性,這樣才能使閱聽人在得知消息時有一定的保障。

但願假消息與酒駕的法條能盡快通過,給予民眾一個安全又安心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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