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9
【標題】法部修法重懲 酒駕再犯致死 可處死
【發布時間】2019-02-28
【內文】
法務部研擬的酒駕加重懲罰草案昨出爐,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增列「再犯」致死刑責,最重可處死刑,另增加「沒收條款」,只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二五毫克將沒收車輛。草案同日送行政院審議。
酒測值達0.二五 沒收車輛
法務部檢察司長王俊力表示,法務部評估,認為酒駕再犯致死者具實際惡意及不確定故意殺人,有必要增列刑責嚴懲,因而增列酒駕再犯致死可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致重傷,可處五年到十二年,與其他國家相比,相對較重。
現行酒駕致死為三年到十年徒刑,致重傷是一年到七年;修法改為初犯致死者可處五年到十二年,致重傷為三年到十年。
影響層面更廣的則是增訂「沒收條款」。現行酒測值逾○.二五的駕駛會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察官視情節輕重再決定是否查扣車輛,草案通過後,只要酒測值逾○.二五,不論是否肇事,是否屬於犯人,檢察官都先查扣,並向法院聲請沒收,刑事判決確定後再充公拍賣。不過,王俊力也說,若欠缺刑法上的重要性、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法官得不宣告沒收。
每年約有逾五萬五千件的酒駕判決確定案,若法務部贓物庫空間不足無法容納這麼多車輛,一名檢察官建議,或可在貼上封條後責付當事人保管。若當事人想撕開封條偷開車,還會加犯刑法一三九條相關規定,最重可處一年徒刑。
至於酒測值○.一五以上未達○.二四者,現行繳清一.五萬到九萬元不等的罰鍰可領回車輛,主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交通部擬比照刑法修正案,直接沒入車輛。
王俊力也說,有些酒駕累犯已酒精成癮,若已在監者,會要求他們上戒癮班或團體治療;未入監者,則將與衛福部合作,提供醫療資源及戒癮處遇。
是否引進美國的「酒精鎖」、偵測駕駛無酒精反應後才允許啟動引擎?王俊力回應,此部分擬修「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由交通部主責修法,在刑事程序面向上,酒精鎖可當成檢察官的緩起訴條件或法官的緩刑條件。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酒駕近幾年來一直被廣泛討論:酒駕的處罰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會不會高到違反比例原則,反而相對減輕了其他重罪的嚇阻性?在車禍肇事方有飲酒的情況下,太高的法定刑度會不會反而增加肇事逃逸率?或者減低尋求受害者和解的誘因?對於大部分酒駕人士而言,坐牢真的比罰錢更具嚇阻性嗎?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我們能否利用其他方式,如科技(前述的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以及教育宣導的加強,以求更有效率的減少酒駕率?這都是可以思考的。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評論】
酒駕近幾年來一直被廣泛討論:酒駕的處罰提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會不會高到違反比例原則,反而相對減輕了其他重罪的嚇阻性?在車禍肇事方有飲酒的情況下,太高的法定刑度會不會反而增加肇事逃逸率?或者減低尋求受害者和解的誘因?對於大部分酒駕人士而言,坐牢真的比罰錢更具嚇阻性嗎?法律懲罰的作用有其極限,我們能否利用其他方式,如科技(前述的汽車發動酒測系統),以及教育宣導的加強,以求更有效率的減少酒駕率?這都是可以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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