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0日 星期日

政ㄧB陳儀(2-3)


姓名:陳儀
班級:政ㄧB
學號:07114231

標題:未掌握境外器官移植情況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
出處:2019/03/08 17:43tvbs
內文:
台灣法令規定在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須通報移植醫院、醫師姓名等,但監委調查發現,78%通報內容有欠完整,衛福部任由此情況持續發生,無法確保器官來源、受贈者安全,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
監察委員田秋堇、張武修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田秋堇、張武修說,非法人體器官移植涉及極大暴利,甚至導致駭人聽聞的強摘器官情事,國際間主張人體器官移植取得器官來源應具備透明、可溯性,確保捐贈者及受贈者的安全,並禁止有違反倫理的醫療行為。
田秋堇、張武修指出,台灣10471日修正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提供4項資料,包括移植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名稱及醫師姓名予醫院,再由醫院完成通報。
但經4位監委田秋堇、王幼玲、楊芳婉、張武修調查發現,根據衛福部提供資料,自1047月至1075月止,國內計通報137例境外移植,返國後有依法通報通報移植醫院及主治醫師姓名者,僅30例,高達78%的通報內容有欠完整。多筆通報資料移植醫院、主治醫師等欄位,有空白未填,或填不詳、未告知、境外醫師、境外移植等;部分醫院通報資料明顯錯誤。
4位監委認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至今3年多,衛福部坐視國內醫院及境外器官移植病人未依法填寫資料,任由未通報、登錄的情事持續發生,對此情形也未進行勾稽、查處,以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的實際情形,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
此外,田秋堇說,調查也發現,國人境外接受器官移植,最大宗是去中國,且有集中於特定醫院、醫師情況,有66人次在中國接受腎臟移植的病人主治皆為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師袁小鵬;而後續返國接受國內追蹤,則集中在中國附醫和中山附醫兩家醫院,監委認為,針對境外接受移植有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醫師的情形,衛福部應予正視,並審慎追蹤查明。
田秋堇說,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主要是因國內器官捐贈人數及等待捐贈的人數仍有極大落差,因此也一併調查衛福部對器官捐贈宣導活動的規畫方式、經費及宣導強度,發現確實有所不足,應予改善。(中央社)
憲法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
有關文件。
相關法律

10
醫院、醫師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及器官之類目,始得施行器官之
摘取、移植手術。但配合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設立之全國性眼角膜保存庫之
眼角膜摘取,得由眼角膜摘取技術員為之。
前項醫院應具備之條件、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之資格、申請程序、核
定之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施行器官移植之醫院,應每六個月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及格式,通
報下列事項:
一、摘取器官之類目。
二、捐贈者及受移植者之基本資料。
三、受移植者之存活狀況。
四、移植器官之機能狀況。
五、摘取器官及施行移植手術之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姓名。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病人至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後,於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
,應提供移植之器官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予醫院;醫
院並應準用前項規定完成通報。
10-1
醫療機構應將表示捐贈器官意願者及待移植者之相關資料,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捐助成立專責機構,推動器官捐贈、辦理器官之分配及受
理前項、前條第三項與第四項通報、保存及運用等事項,必要時並得設立
全國性之器官保存庫。器官分配之內容、基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醫療機構與有關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之表示捐
贈器官意願者、待移植者及受移植者之姓名及相關資料,不得無故洩漏。
醫院為配合器官捐贈風氣之推動,應主動建立勸募之機制,向有適合器官
捐贈之潛在捐贈者家屬詢問器官捐贈之意願,以增加器官捐贈之來源。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死後捐贈者之親屬,酌予補助喪葬費;其補助標準,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心得與評論:
近來中國活摘器官的事件鬧的沸沸揚揚,監察院近期調查顯示出國人境外移植器官最大宗是中國,而回國追蹤都是在特定兩間醫院,回國後必須持續回報,但衛福部給的資料並不完整以致無法掌握境外器官移植的實際情形,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病患比在台灣接受手術者死亡率高好幾倍、壽命較短,意思是去中國較無保障,我們如果放任買不好的瑕疵品,接受黑心的,這樣沒辦法保護我們老百姓,所以希望透過監察院的調查,衛福部真的能改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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