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政一B 江薇如(10)

姓名:江薇如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4

【標題】澳洲提案修法 允情報員海外開槍殺敵
【出處】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50893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內文】
澳洲保守派政府正推動修法,讓澳洲情治人員海外執行任務時,有更多使用武力的空間,包括對敵人動用致命武力。
根據現行法律,澳洲秘密情報局(ASIS)人員只有在兩個情況下可以拔槍,一是自衛,二是保護其他ASIS人員。
總理莫里森(Scott Morrison)政府今天向國會提案,允許ASIS人員在海外執行任務時動用「合理武力」來保護人質或在場旁人;並允許探員們出手制伏或拘禁任何危及任務的人。
外交部長潘恩(Marise Payne)表示,現行法規是在15年前立法的,面對目前「更複雜世界」與「許多是過去難以逆料情況」,理當進行改革。
澳洲政府主要律師群就曾關切說,情治人員執勤保護在場人員時,有觸犯法律的顧慮。
對於有人指控這次修法,無異於核發執照給情治人員如準軍事特種部隊般執行任務。當局今天在對國會陳述表示:「ASIS既沒有,也不尋求攻擊性武裝能力。」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憲法第24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憲法第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3條:機關團體因警衛必要,得向當地警察機關請求派駐警衛,其有置槍必要者,應先檢同員工名冊,報由當地警察機關核轉內政部核准;其置槍數量,不得超過實有人數五分之一。但負有治安任務之機關所需槍枝,得不受限制;其槍枝申請、配置、發照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 4 條:
軍人自備之自衛槍枝持有標準如左:
一、現役上將具有使用自衛槍枝能力者,得持有甲類槍枝。
二、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
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 (兵) 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但義務役
軍人在服現役前依法持有,並經向警察機關登記有案者,仍准其繼續持有
。軍人退伍、除役、外職停役,其持有之自衛槍枝,應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辦理換照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8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特種勤務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種勤務:指為維持本條例安全維護對象之安全為目的,由主管機關
    協調、督導、管制特種勤務相關編組機關(構)、單位,對特勤安全
    維護對象之預謀或意外之危害、滋擾等,所採取之安全維護作為;勤
    前整訓、實彈演習及勤後人員裝備之撤收等相關特種勤務作為,亦屬
    之。
二、特勤人員:指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
    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一警官大隊及國防
    部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等特種勤務專責單位所屬,負責策劃及執行特
    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三、特勤編組人員:指前款以外,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屬,依本條例
    於特種勤務生效時,納入特種勤務任務編組執行特種勤務相關工作之人員。
特種勤務條例第13條: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
    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
    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
    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
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相關辦法】
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第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殉職,指執行特種勤務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致死亡之情形
【心得】
「總理莫里森(Scott Morrison)政府今天向國會提案,允許ASIS人員在海外執行任務時動用「合理武力」來保護人質或在場旁人;並允許探員們出手制伏或拘禁任何危及任務的人。」看到文章此段文字,我不禁思考「合理武力」是指什麼?「合理」的界線及定義又為何?這些並沒有在澳洲法律有非常明確的定義。我贊成增加勤務人員擴增武力使用範圍,但在一個尚未有明確規範的情況下是非常危險的。有可能因牽涉政治因素而使用他們所謂的公權力將與自己敵對的另方以保護在場旁人等等理由殺害,這同時也可能違背我國及他國極力強調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原則(可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因次,我建議在提出此修正案的同時,提出與之相對的配套措施,盡可能避免因法律漏洞而造成社會秩序混亂。換到台灣,台灣對於軍人及警察和其他特殊身分的人員皆有相對的槍枝條例,而一般百姓無法擁有槍枝或其他具殺傷力的武力裝備。近幾年有許多人都在爭議是否該學習美國開放槍枝管理,每個人幾乎都可以擁有槍作為自衛的用途,在這個議題上,我認為台灣不應開放槍枝自有,反而該加強槍械管理,這也可以反映到國家是為了保護人民的這項功能上。若一國未能使人民生活無須擔憂安全問題,那麼我認為這個國家及政府的存在將備受質疑甚至不被承認,造成更大的社會動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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