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 星期二

政一B 陳佳愉(10)

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愛家3公投全過關 張惠妹:多難都要走下去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54439
【時間】2018-11-26 19:00
【內文】
根據中選會計票網站,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以民法外形式保障同性權益公投同意票數已跨過493萬門檻,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公投案宣告過關,俗稱的「愛家3公投」全數過關。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表示,這是所有重視家庭價值及下一代教育的全體民眾的勝利,民眾以一張張的同意票,告訴執政當局什麼才是主流的民意。
幸福盟強調,將成立「修法小組」,用最快的速度將草案送進立法院,期盼立委看見民意的所在、儘速修法。
幸福盟指出,他們絕對不是反同,在推動愛家公投的過程中,不同意見有許多對話的機會,他們都視為成熟社會進行的溝通,希望未來大家能更有共識,共同建立和諧的社會。
而發起2案「平權公投」的平權公投召集人苗博雅表示,雖然愛家公投得到很多票,但力挺平權的票也都是真實的,希望外界不要輕忽這些票的善意跟溫暖
挺同藝人紛紛在臉書發文,藝人蔡依林表示,說不失望沮喪是騙人的,但是不管反對的聲浪有多大,偏見的厚牆有多難敲破,「我們仍是值得被愛的!」
公投第10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1案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第12案公投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3案合稱「愛家3公投」。
公投第14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第15案為「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2案合稱「平權公投」。
正確公投結果,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準。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
  • 公民投票的提案: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1/10000以上,並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通過。
  • 公民投票的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1.5%以上。
  • 公民投票的結果:有效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1/4以上,但依憲法之複決案者依憲法增修條文之相關規定。

【心得結論】
上週公民投票結果公布後,各方意見再次被提起,甚至社會中對立情況加劇。尤其第10案(婚姻定義)票數的差距如此懸殊,許多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不能接受這樣的結果。同志運動走了三十年,歷經長遠、坎坷的道路,到今天終於有人願意站出來,原以為在台灣這個民主開放的國家,平權公投能夠通過,卻因為社會中佔多數人的意見而再次被否定。
的確,用公投票確實能讓政府明白什麼才是真正主流的「民意」。但是,人權需要透過公投才能獲得保障,這是身在民主法治國家中的我們同意的嗎?如果可以用得票率決定某部分人是否享有某項權利,那麼憲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義務的篇章是否將失去某些效用?我認為這才是政府真正需要深思的問題,民主本來就不應被政府用來當作口號、工具,而是要透過各種方面體現,並不是婚姻平權公投案通過了就是民主、沒有通過就是沒有民主,而是政府應清楚各方立場,讓兩方有充分自由為自己的權利辯護,反對多數暴力,積極保護人民既有的權利。

還有,公民投票的目的及意義應是:透過投票去確定某種政府形式或者某種行動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幾個供選擇的政權或者建議中去任選其一。(維基百科)這幾項公投案件當中,都沒有明確指出通過與否會產生什麼效力、或是政府應採取什麼作為或不作為,即使公投最終通過,也只是政府的施政參考方向,並沒有真正效力約束,那所有人民真的會在投票之前做好充足、謹慎的思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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