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政一B卓葳(8)

班級:政一B
姓名:卓葳
學號:07114209
【標題】:開庭稱「她事發時穿蕾絲丁字褲」 性侵被告獲判無罪引眾怒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檢討被害人?在愛爾蘭一名17歲少女遭27歲男子性侵的案件中,被告律師在法庭上提出「少女遭性侵時穿著蕾絲丁字褲」,結果最後被告獲判無罪,此判決結果使民眾非常憤怒,不但發起抗議,許多女性也在社群媒體上PO出各式各樣的蕾絲內衣褲,表達對此案結果的不滿。
綜合外媒報導,這起性侵案件開庭時,被告律師伊麗莎白(Elizabeth O'Connell)指出,少女是自願與被告發生關係的合意性交,甚至當庭表示「你們必須考慮她當時的穿著,他可是穿著蕾絲邊丁字褲」,並認為「這足以證明她是自願與被告產生關係」。在律師一番言論後,陪審團一致決定被告無罪。
在此事傳開後,迅速在愛爾蘭引起熱議,都柏林性侵危機中心(Dublin Rape Crisis Centre)負責人諾利(Noeline Blackwell)表示「被性侵不是被害者的責任」,呼籲要改革司法體系,不要讓類似的事情再發生,對被害人產生二度傷害。
愛爾蘭國會議員露絲(Ruth Coppinger)也在國會中取出一件蕾絲內褲表示「在這裡展示這東西可能很尷尬,那你們應該想想一個性侵被害者,看到她的內衣被展示在法庭上時的感受」。露絲更指出「應該為法官和陪審員進行強制性教育」。
對此愛爾蘭全國各地都有民眾高掛蕾絲內褲發起抗議,不少女性網友也在社群媒體上PO出蕾絲內衣褲的照片表達對此事的不滿,希望當局能重視這此事件。
【相關條文】:
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表現意見之自由)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針對這個社會案件,我個人認為會有這樣的判決,仍然是因對於女性的人身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上,社會仍有許多的藐視及不公。
    該案件中,陪審團乃因少女蕾絲丁字褲而認為其有性交之意圖,故認為男子無性侵之罪責。這樣的論述及思辨中,大大的侵害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權。放置台灣,其實每天都有許多這樣的言論甚至批判發生,在性侵害、性騷擾的社會案件中,許多人首先檢討的是該被害者為何晚上出門、為何穿著清涼,甚至認為其受害是因為自身的不檢點,這樣的批判不只是對被害者的二次傷害,對於女性的穿著自由、身體自主及人格權,更是大大的打擊及損害,我國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女性如何穿搭乃屬於個人自由,不應因女性外貌而任意認為其有其他意願,更不該因女性的打扮而惡意批評。在當今社會,不管台灣還是其他各國,仍可從社會大眾之反應看出,在父權體系影響下對女性苛刻的規矩及歧視。
    針對此案件,我連想到之前的男人幫事件,對女性,社會普遍仍給予許多規矩與標準,女生該做甚麼、不該做甚麼、應該有甚麼樣子,甚至是對女性有聖女及盪女之指稱與標準,給予女性乖與不乖之準則,都是一種對女性人格權及自由權的汙辱及侵害,更是一種男性焦慮的體現。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了每個人的自由權,在生活及審視許多社會議題上,我們更應該有尊重個體自主權的基本態度,不管對方身分地位、種族、年齡、性別及外貌穿著如何都不是一個可以侵害或批判其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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