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 星期日

政一b鄭喬尹(9)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45
姓名:鄭喬尹
【標題】管理員幫圈選票還蓋錯人 涉妨害投票3萬元交保
2018-11-24 19:04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99868
【內文】
台南市設在柳營區重溪里法主宮旁第179號投開票所,上午810分多發生蔡姓管理員幫83歲鄭姓阿嬤圈選,但重溪里長選票未按照婦人意願圈選,蔡被依妨害投票罪嫌送辦,經台南地檢署駐區檢察官直接訊問後,諭知3萬元具保。
檢警調查,蔡看阿嬤行動不便,又說「妳眼睛看不清楚」,拿走其台南市長、第一選區市議員、重溪里長選票,幫忙阿嬤至圈選處圏選,監察員發現後加以制止但來不及。阿嬤發現里長並非她要圈選的人,當場吵了起來,立刻通報警方,所幸選票尚未投入票匭。
因此,投票所重新發1張里長新選票,給阿嬤視自圈選,並通報柳營區公所選務中心,蔡涉妨害投票罪嫌送辦,經駐區檢察官直接訊問後具保3萬元,並囑託警方將蔡帶回地檢署辦理交保手續。
檢警調查,蔡姓管理員是第一次擔任選務工作人員,監理員發現後加以制止,蔡事後非常自責說「雞婆」。
【相關憲法條文】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29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心得評論】
依據憲法第129條規定,投票行為必須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該選務人員卻位居選務工作重位逕自為老婦人投票卻違反其意願,雖立意良善但圈選並非該婦人意願之候選人,這種嚴重妨害他人公民權利行使之情事,實屬不該發生,從該選務人員為第一次擔任來看,在選務工作的事前教育是否仍做的不夠完善,中選會等應有義務讓各個選務人員明白其工作範疇及內容以保障公民之權利,尤其選務人員乃投票之重要環節人員之一,有其義務讓公民能依循自由意志完成投票行為,選務人員執行工作時應保持公正,並保衛民主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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