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政一B 顏郡婷(10)

姓名:顏郡婷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2

【標題】丁守中驗票明啟動 50位法官上場20天內驗完
發稿時間:2018年11月28日 下午8:08 鏡週刊
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E4%B8%81%E5%AE%88%E4%B8%AD%E9%A9%97%E7%A5%A8%E6%98%8E%E5%95%9F%E5%8B%95-50%E4%BD%8D%E6%B3%95%E5%AE%98%E4%B8%8A%E5%A0%B420%E5%A4%A9%E5%85%A7%E9%A9%97%E5%AE%8C-120824099.html

【內文】
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丁守中聲請驗票,台北地院明(29日)將至台北市選委會查封選票、選舉人名冊,再預計動用50位法官、50位書記官及法警與行政人員共百餘人,在20天內驗完142萬7,643張票,驗票期間,法院原有開庭可能取消。

丁守中委任律師莫詒文指出,若是50組法官驗票,律師也要50位,將先募集約40位義務律師因應。

法院明將先由合議庭位法官與書記官及法警,至北市選委會查封選票及名冊,再預計動員約50組法官驗票,因北院民庭64位法官幾乎全員出動,刑事強制處分庭及司法院辦事法官也將支援,驗票地點將比照連宋總統大選驗票,在台北市選委會進行,預計使用800個紙箱裝選票。

台北地院將在20天內驗票完畢,若丁守中未因此逆轉,428萬元保證金將沒收,將來若丁守中提選舉無效訴訟,如果法官認定選委會辦理選務違法,足以影響投票結果,即會判選舉無效,台北市長將重新選舉;若丁守中提當選無效訴訟,可證明柯文哲有賄選或在選舉中有其他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法官即會判柯文哲當選無效。

丁守中認為這次選舉投票過程冗長,加上棄保效應,中選會辦理選務違法,25日向台北地院聲請查封所有選票進行驗票獲准,命丁守中一天內繳納428萬餘元保證金,即可展開查封及驗票程序,但26日丁守中認為驗票曠日費時,撤回驗票聲請,將改提選舉無效訴訟,27日又轉彎,表示要再聲請驗票,若沒因此勝選,再決定是提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訴訟。

丁守中再度聲請驗票,並已提出428萬元保證金,此外,他為了後續訴訟,另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封選票、選舉人名冊、選務人員名冊、投開票所及附近監視器畫面。

台北地院今收案後,以公開抽籤方式,從選舉專股陳靜茹法官、黃愛真法官及徐淑芬法官中,抽出陳靜茹法官與審判長蔡政哲、陪席法官洪文慧組成合議庭承辦,受命法官陳靜茹曾承審2013年「馬王政爭」中,前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籍訴訟,判王金平勝訴。

丁守中認為,全世界沒有邊開獎邊投注的,這明顯違法,他另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扣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單及全部錄影畫面,以利後續訴訟,丁守中強調,這次選舉,只有台北市長的部分違法,他提告不影其他選舉結果。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一百三十二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五十七條: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 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六十九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心得評論】
11月24號,全國九合一投票已落幕,但因投票過程漏洞百出,所以投票結果仍在爭議著,尤其是台北市長當選的爭議。

候選人柯文哲先生與丁守中先生僅以3254票的差距當選台北市長,這微小的差距讓丁守中先生想申請重新驗票,或是選舉無效,甚至是當選無效。

但無論最終丁守中先生採取哪一種方式,想試圖推翻現在的選舉結果,其過程所造成的花費,無論是時間或是金錢,都是十分龐大的,這對於台北市府及台北市民都是一種負擔。

期望此次選舉的亂象,能給未來選舉當作一次借鏡,藉此改善選舉過程中的漏洞,減少選舉結果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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