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政一B 張琨智(9)


姓名:張琨智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16

【標題】丁守中提選舉無效之訴 法界:成立機率低
發稿時間: 2018-11-25 21:22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24343

【內文】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國民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認為,這次選舉因「邊投邊開票」,導致選民可透過手機觀看開票戰況、讓對手有機會操作棄保,將提「選舉無效」之訴,但多位律師認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所」投完票即成為「開票所」開票,並無規定須同一選區投完才能開票,選務人員依法開票並未「違法」,「選舉無效」之訴成立機率低。

依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委會辦理選舉「違法」而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可提選舉無效之訴;律師林俊儀分析,依同法第19條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投票時間(即4點前)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林俊儀認為,所謂「投票所」不應只限於室內空間,在4點前抵達並在外排隊者,投票資格並無問題,且同法也沒有規範同一選區全部投完才能開票,選務人員依目前選罷法開票,並無違法問題。但他認為這次選舉確實有些問題,是法律漏洞,未來選務機關得更謹慎規劃,或透過修法解決,以免影響選舉公平性。

曾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的律師劉邦繡認為,丁、柯得票差距在千分之3內,依選罷法第69條規定,丁守中可聲請驗票釐清爭議,但依同法第57條第4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截止時間的下午4點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選務人員依法辦理並無「違法」問題,丁以此主打「選舉無效」,成立機率較低;律師陳振瑋也認為丁的勝訴機會不高。

律師林俊峰指出,丁守中首先要證明有多少(或比例)的投票所,在下午4點後,仍進行投票?第二是有多少選民,在此情況下投票?第三是有多少選民,在排隊投票時,以手機觀看新聞、通訊軟體、社群軟體的開票訊息?最困難的一點是,有多少選民因此改變投票意向?是否全可歸責於中選會或北市選委會,造成選民接受不當的開票訊息,進而改變或影嚮選民投票意向,導致本應當選而落選,要勝訴很困難。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129:「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憲法第132:「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選罷法第118:「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心得評論】
今年91大選綁10項公投,引起莫大的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投票同時開票。很多人認為,造成投票延宕如此嚴重完全是中選會的問題,民眾是受害者。如果11/24這天,我還沒滿18歲,我可能也會這樣相信著。但在我擁有公投權且親自去投票後,我知道問題沒那麼單純。中選會在投開票所的安排上確實有疏忽,在桃園中壢區,有一處的投票所只開了1間,卻有14個里都要在那投票,會造成人龍形成是直觀能想像的(想像投票所是一個上下都是只有開一個水管的水槽,如果今天進水量很大,水槽很小,自然會有水累積到上面的水槽)。但是,是甚麼原因導致人的流動如此慢?這原因難道不是人民本身嗎?我在投票所看到非常大量的人,對10案公投的內容沒有了解,根本不知道有公投,到了現場看到有票就領,在投票區站了快20分鐘,慢慢看,然後在只看公投主文的情況下投出選票,這樣的投票速度跟素質,能不延宕嗎?投票情況變成這樣,只是中選會的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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