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 星期日

政一B 楊弋潔(9)


姓名:楊弋潔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5



[標題]

國昌國中實驗室意外 6名學生輕傷送醫

最新更新:2018-11-23 16:25




[內文]

楠梓區國昌國中進行生物實驗,疑似酒精燈破裂造成6名男學生受傷送醫,所幸僅臉、手及背部燒傷,並無生命危險。



校方指出,今天(23日)上午940分許,115班學生於5樓生物教室進行「光合作用實驗」,疑似操作酒精燈破裂造成學生受傷,由消防隊及2名教官協助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海總)及高雄榮總(高榮)就醫。

據了解,師生添加酒精時,疑因燈芯過熱引發蔓延燃燒,酒精燈破裂潑灑到學生。

高雄市教育局長王進焱、副局長黃盟惠前往海總和高榮探視傷者,學生皮膚燒灼傷充血,部分患部出現水泡,為最輕12度燒傷,陳、曾姓等2名學生傷勢較輕出院返家,另4人住院治療,其中1人嚴重臉部有16%燒燙傷,沒有生命危險。

國昌國中校長王東進說,事發後第一時間為受傷學生進行緊急處理後送醫,輔導室也對班級學生進行團體及個別輔導。

高雄市消防局表示,救護人員發現學生實驗不慎遭燒燙傷,傷者意識清楚。



[相關條文]

民法:

23節和解: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刑法:

11章公共危險罪:

176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心得評論]

在學校有時會有實驗的課程,若是關於自然課的操作性課程,就免不了要用到一些化學藥劑,或是比較危險的物品,包括酒精。

酒精燈這個道具從國小五年級開始慢慢接觸自然課後就會用到,算是比較基礎的一個實驗器材,而在要進實驗室前老師依定會再三叮嚀和仔細說明每個要實驗的步驟,因為是初次接觸實驗器具,所以老師一定會一再的確保我們都了解後,在嚴肅的警告我們進了實驗室後就不可以追跑,或是開玩笑,因為實驗室裡放的都是化學物品,我們不知道若是一個不小心用倒了或是誤食了,會發生甚麼危險的事。

這起新聞就是國中生在實驗室裡,使用酒精燈時不小心引起火苗而被燒傷的事件,但內容並未清楚提到究竟為甚麼會有這次的意外,只能說就算我們非常的小心謹慎,還是不能百分之百的確保不會有意外發生,更何況若是不鄭重地看待每個有可能發生危險的情形。新聞指出最嚴重的是一個臉部16%燒燙傷的學生,燙傷是一個很痛而且往後修復的路漫長的事,平常被熱水或是滾了的開水蒸氣燙到,都會紅腫好多天,更何況是大面積且高度燙傷,所以平時對於自身的人身安全,要更加注意,不只是實驗室裡隱藏的危險,甚至是平時生活周遭都要小心警惕,不要做一些明知道可能有危險的事,否則等到真的發生無法挽回的事,才後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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