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政一B 黃湲 (10)


姓名:黃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9

標題:律師:丁守中選舉無效訴訟 舉證大山有三座

出處:聯合新聞網
內文:
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以三千餘票輸給尋求連任的柯文哲,今決定不驗票打當選無效訴訟,要打選舉無效訴訟。律師林智群分析,丁守中選舉無效訴訟要攀爬的舉證大山有三座。
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說,驗票打「當選無效訴訟」,是一翻兩瞪眼,差幾票就是幾票,沒什麼好說的。丁守中決定打「選舉無效訴訟」,首先面對的,就是舉證上的困難,要證明:
1.一邊投票一邊開票有影響選民的想法
2.選民都是決定棄姚保柯,不是看到柯丁平手,本來要投柯的轉投丁
3.這些4點以後才投票的,且臨時決定棄姚保柯的選票,要超過3,254票,才算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林智群指出,上面三點其實都非常難證明,特別是第三點。他說,難道丁的律師團可以找到3,000多個證人,證明他們那天是4點後才投票,看了開票過程,臨時改變心意不投姚改投柯,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特別是丁要找的證人,即使真的有這樣的人,也是不喜歡丁的,又怎麼可能出面幫丁作證?用膝蓋想就知道困難度了。
他說,即使你可以找到三千多個證人,也不是你證人說什麼,法官就要無條件相信你。即使法官相信,證人要怎麼證明自己剛好就是4點以後才投票的,光這些技術上細節就搞死你了。
林智群說,如果丁的律師團克服了上開種種障礙,說服法院判定選舉無效要重選,那他真的要對丁的律師團頂禮膜拜以示崇敬。

相關憲法與增修條文:
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17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32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71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
    長、村(里)長,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
    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74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主管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
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
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
規定。
119條 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選舉或罷免無效,並定期重行選舉或罷免。其違法屬選舉或罷免之局部者,局部之選舉或罷免無
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
125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
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心得:
          我認為這次的九合一綁公投選舉非常不順利,首先是因為公投綁大選的關係,導致排隊投票的狀況比往年嚴重非常多,最長需要排到3小時之久,讓許多民眾不耐久後因而放棄投票,另外也傳出許多公投上舞弊的行為,由於議題太複雜讓很多人看不懂或是不明白,在圈票區內花大量時間,進而影響選舉效率,最讓民眾無法接受的是邊開票邊投票的奇怪狀態,但這一切中選會卻沒有及時出來處理,導致台北市長開票到凌晨2點多,整場選舉的公平性被打了大大的問號。而我認為丁守中候選人理應提出選舉無效的告訴,因為這當中有太多不公平的行為,但是我也認同林智群律師所說的,這是一場不好的官司,由於證據不足且難以取得,所以台北市長最後到底由誰擔任還無法保證,可能仍需要一段時間才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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