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政一B陳姿文(8)

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11/1718歲都可以公投了,投票權為何13年來遲遲無法下修到18歲?
【出處】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8383
【內文】立法院法制局11月提出多場修法研析報告,其中,針對選舉權是否應該下修到18歲、監察院彈劾案是否該記名,都提出了法制局的報告及見解。法制局認為,將選舉權下修到18歲、擴大青年公民參政權已經是「世界趨勢」,建議修法。對於監察院彈劾案是否該記名投票,法制局也建議因應陽光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潮流,彈劾案應該記名投票。
18歲投票權」牽涉修憲,推了13
(中央社)立法院法制局11月提出「未具選舉權之公民投票權人,於投票日的勞動休假日權益研析」,研究報告中除了建議公投投票日明定為應放假日,也主張下修選舉投票年齡門檻。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法制局在研究報告中對於選舉投票年齡問題指出,目前朝野雖然已有共識將選舉投票年齡門檻下修,但修正的方式,各界仍有不同的看法。有鑑於《公民投票法》已下修投票年齡門檻訂為18歲,基於「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建議檢討修正相關法律的選舉罷免投票年齡,以使法規與國民意志相結合,並為國人接受與依循。
立法院法制局指出,目前世界上有超過168個國家投票年齡都在18歲(含)以下,並有約超過九成的國家,都將公民投票年齡訂為18歲。鄰國日本已在2015年通過《公職選舉法》修正案,將投票年齡下修(從20歲降為18歲),並從2016年舉行的參議院期中選舉開始適用,顯見「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與「擴大青年公民參政權」已是世界趨勢。
台灣最早推動下修選舉年齡限制的是「台灣青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台少盟的網頁介紹,他們從2005年底就開始研議推動降低投票年齡運動,希望讓18歲青少年及早擁有投票權,使青少年的意見能廣納於各項公共政策決策中。2014年,台少盟與多個關注青少年權利的學生團體、青少年團體等組成「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
2017年,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也針對投票年齡下修至18提出討論,其中,正方認為應該修該的理由,除了上述的「順應世界潮流」,另外還包括,18歲至20歲的族群,雖享有刑事責任與服兵役責任,然卻無投票權,權利與義務上不對等。此外,正方認為,隨著資訊發展與時代進步,年輕人在吸收知識與資訊管道上,已比過去增加許多。對於該族群思考能力與獨立判斷能力,應有別以往。
反方則認為,民法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代表在私法上能與他人簽訂有效契約者,才能與政府簽訂契約,也就是「選舉」,18歲不具完全行為能力,所以不該賦予其投票權與政府簽約。另外也有認為,下修投票權事涉修憲,必須付出一定的社會成本。
2018年,《公投法》修法通過後,除了連署門檻、通過門檻降低,也下修了公投投票年齡至18歲,從民調來看,《公投法》修正後,下修選舉權年齡限制的反對聲量大幅減低,同意比例也增加。
《自由時報》報導,其實對於下修選舉年齡,朝野早就有共識,十八歲公民權推動聯盟召集人葉大華認為,之所以一直無法在立法院發起憲法修正案(立法院通過後,還得交由全民公投複決),真正阻力就是政黨在算計,各政黨都有自己想推的修憲案,希望將下修選舉權的案子與其他修憲案綁在一起,就會因為政治僵局而卡住。
監察院彈劾案改成「記名投票」
根據現行的《監察法施行細則》5條,「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9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但彈劾案屬社會矚目且具影響性者,得經審查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以記名投票表決之。」簡單來說,就是「原則上不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是例外」。
《聯合報》報導,因過去關說縱放酒駕嫌犯的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涉洩密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等彈劾案,法院都判有罪,但彈劾案卻沒有通過,引發社會高度爭議。《自由時報》報導20182月蔡政府提名的新監委上任後,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29日審查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彈劾案審查會應原則上「公開記名」投票表決。全案提報院會,院會審議前須交黨團協商。
(中央社)立法院法制局11月提出「監察法因應彈劾案記名投票與公開審查決定之修法研析」,報告中指出,觀諸現代西方國家制度演變趨勢,彈劾權的重要性已漸漸降低,因為民主國家可以藉由司法權獨立懲罰不法,國會也可藉由預算權、立法權、質詢權、不信任權監督行政權,因此,近年來各國行使彈劾權的情形並不多見。
不過,法制局在報告中也表示,在中華民國五權憲法體制下,監察院是憲法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的國家憲法機關,彈劾權仍是現行憲法明文賦予監察院的權限。
針對彈劾案審查投票採記名或不記名,法制局認為,獨立機關的設立目的,是在追求憲法上公共利益,因所職司任務的特殊性,任務執行績效必須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合議制機關的資訊公開,已成為立法原則。
立法院法制局建議,立法決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但若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應保密或不予公開的情事,法制上應可併同考量明定若干例外不予公開的情形,以資完整且明確規範。
法制局認為,立法權如果以法律明定彈劾案應採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公開,並不會對監察院行使彈劾權造成實質妨礙或剝奪憲法賦予監察院的核心任務,「彈劾案應否記名投票與審查決定應否公開,核屬立法裁量空間,可由立法決定」。
此外,對於現行將彈劾權投票原則訂定在《施行細則》中,法制局研究也建議,參考同屬五院等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針對緊急命令追認案、人事同意權案、覆議案、不信任案等憲法權限的投票原則於法律位階明定,彈劾權既屬監察權主要權限,且來自憲法賦予,投票原則於《監察法》中明定,似較於《施行細則》中訂定為妥適。
法制局指出,現行《監察法》是1948年制定,最後一次修正為1992年,迄今已經超過26年未曾修正。因應陽光政府、資訊公開立法潮流,《監察法》有修正的必要。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20條規定,法制局掌理包括關於立法政策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法律案的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關於外國立法例及制度的研究、編譯及整理事項;關於法學的研究事項;其他有關法制諮詢事項。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法規條文】
公民投票法
【心得評論】
我認爲公投的重要度不比選舉低,公投都已下修到18歲,我認為選舉也可往下修,當初是20歲才能選舉可能是因為資訊並不像現在那樣的發達,沒有辦法完善的得知消息並做出正確的選擇。現在已有許多國家都下修到18歲,反彈聲也並無變大,或是有人覺得不適合。在台灣,年滿18歲的人須負起刑事責任和兵役責任,那也應該給予投票權,帶到權利與義務平等。至於彈劾案是否應改成記名制,我認為監察院被賦予特定職權,本就應該秉持著公正公開的精神,若是記名制,投票者為就可以自己的票負責,否則只會繼續發生像是之前彈劾案沒過但卻被司法判刑的奇怪現象。一但記名,大眾便能看清楚投票者的選擇,達到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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