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政一B 周庭語(9)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西班牙法院「性侵不是暴力」 判決引爆眾怒
發稿時間:2018/11/23 22:38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498499?from=udn_ch2cate7225sub6809_pulldownmenu
【內文】
西班牙雷伊達(Lleida)的法院近日一起判決引發輿論譁然,法官以「性侵不等於暴力」為由,輕判兩名性侵男性被告四年半有期徒刑。

一對叔侄在酒吧認識女性被害人後,三人一起到舞廳,兩名男子將女子帶到後巷並強迫她發生兩次性關係。雖然女子哭求兩男停手,他們仍性侵她,並導致女子嘔吐。

未料法院判決,「女子喝酒且服用抗憂鬱藥,導致她的反抗能力下降,因此(被告)雖趁人之危,但沒有施以脅迫或暴力的必要」,僅以性虐待罪嫌將兩人判刑。

此判決讓西國民眾批評「簡直是醜聞」,有網友說:「如果你不反抗,就不算性侵。如果你反抗,對方會殺了你。」有民眾發起在本周末舉辦抗議活動。

今年4月的「狼群案」判決亦讓西班牙女性憤怒不已。2016年奔牛節時,18歲少女被五名男子性侵,加害者在WhatsApp的「狼群」群組上傳影片炫耀。法官認為,少女沒有激烈反抗,因此不算性侵,而是她同意性交,以性虐待罪名判處每人九年有期徒刑,導致西班牙各地出現不滿判決的示威。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227 (未成年人性侵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1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8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9 (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9-1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心得評論】
    性侵的案件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層出不窮,而且有越來越多未成年的小孩,不管是男生還是女生遭到性侵的比例都逐年增加,在這次西班牙性侵案的出現和被報導後,又引起了一陣輿論,因為法官竟以「性侵不等於暴力」為由,只判了加害者有期徒刑,這個理由真的是無法令人接受,而這樣的罪刑更不能跟他的行為所要被遭受的處罰成正比,我認為性侵可以說是暴力行為的一種,但是也不是完全正確,但是要把這個當作判決的理由真的十分的不恰當。
    我認為不管在任何國家,台灣亦是,我們都設立了法律規範人民的行為,那我們的政府也應該徹底的施行,讓人民的權利受到更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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