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7114226
姓名:楊若渝
[標題] 邊投票邊開票違規? 北市選委會:一切合法
[發稿時間] 2018/11/25 15:43
[內容]
9合1大選昨(24日)落幕,但不少選民質疑「邊開票邊投票」恐有違反規定。對此,台北市選舉委會今指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下午4時前已達投票所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因此邊投票邊開票的情況在全國都會發生,台北市並非特殊案例。
台北市長柯文哲最後以約3000票差距,勝過國民黨候選人丁守中,順利連任,不過丁守中也提出質疑,昨天台北市有發生一邊投票一邊開票的情況,有可能影響選民投票意向,認為這樣是否有違反規定?北市選委會表示,依中選會規定,下午4時前已達投票所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邊投票邊開票的情況在全國都會發生,北市並非特例。
由於柯文哲及丁守中2人得票差距小於千分之3,因此丁守中也依規定提出驗票要求。對此,台北市選委會表示,將配合法院辦理相關行政作業,他們強調,開票過程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一切符合規定。
針對投票排隊人潮眾多,外界質疑北市選委會機動應變緩慢,北市選委會則回應,選前已有評估公投併9合1選舉恐影響投票速度,因此先前已添購800個遮屏,並送至北市各區選務中心,昨早就接獲各投開票所回報,有民眾等待過久的情形,他們也通知各區選務作業中心加派預備人力,同時機動調派遮屏,昨天下午4時過後,也將完成投票的投票所遮屏,調派至其他未完成的投票所,並通知已完成開票的開票所選務人員,支援尚未完成開票的開票所,以利作業完成。
[相關憲法]
第 2 條 (主權在民)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國民)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129 條 (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 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132 條 (選舉公正之維護)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8 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法第 42 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 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心得]2018年九合一選舉,也是我個人第一次行使公民權的時候。不管是縣市選舉或公投案投票,大家各有爭議,全力以赴。台灣人民都有言論自由權、及擁有主權能投票,投下自己支持的候選人。最如火如荼、出乎意料的無庸置疑就是高雄的那場選戰,翻轉了高雄長久以來的綠地。而這次除了縣市長選舉外、還有好幾個公投案要投,而投票場地空間及圈票處卻明顯分配不足,造成多人口地方投票延遲,甚至還造成邊投票邊開票的情形,我覺得這會造成很大的弊病,因為台北市選戰激烈、票數差距極小,若是有這種情形,將會影響選民的選擇,為了能夠真正落實民主,趙些情形應該被妥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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