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政三B李虹儀(9)

【標題】每票1000 投檢查仁愛鄉長選舉賄選
【出處】中央社
【內容】
南投地檢署查出,南投縣仁愛鄉某一名鄉長候選人的張姓胞兄,涉嫌透過多名樁腳以每票新台幣1000元,向同意收賄的選民買票,檢方聲押張男,法院今天凌晨駁回,檢察官將抗告。南投地方檢察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日前獲知仁愛鄉長疑有現金賄選情形,指派檢察官鄭文正、王晴玲指揮南投縣警察局刑警大隊、仁愛分局、南投縣調查站、台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第五分局共同偵辦。南投地檢署指出,仁愛鄉某一名鄉長候選人的胞兄張姓男子本月中旬透過黃姓樁腳,再邀何姓、卓姓、沈姓等男子擔任小樁腳,協調各自負責區域,再尋找並統計具鄉長投票權且同意以每票1000元代價支持這一名鄉長候選人的選民人數。

檢方指出,樁腳依取得同意人數並統計賄款總額後,選前向張男領取賄款並轉交,其中,黃姓與何姓樁腳已依協議與部分選民期約;此外,另有一名彭姓樁腳10月到11月期間,以每票1000元賄賂選民。檢方昨天同步搜索候選人競選總部、候選人胞兄張男、黃姓、何姓、卓姓、沈姓、彭姓樁腳等人住處,在張男住處扣得現金515300元及相關證物,另傳喚樁腳、選民、證人,並扣得選民繳回賄款2000元。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張男及黃姓、何姓、卓姓、沈姓、彭姓樁腳都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一項投票行賄罪嫌,諭知樁腳各以1萬元到2萬元不等金額交保,但候選人胞兄張姓男子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南投地檢署表示,法院今天凌晨以「依卷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證人已結證證述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尚難認有勾串之虞,難認有羈押必要」為理由予以駁回,檢察官將依法提出抗告。另外,南投地檢署查出,中寮鄉某村長候選人胞兄黃姓男子,昨天上午以每票6000元賄賂選民,檢察官立即傳喚選民、證人、黃男,並扣得繳回賄款24000元,並經黃男同意搜索,在住處扣得現金5萬元,檢察官黃慧倫訊問後,諭知黃男10萬元交保。

【相關憲法】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法條】
刑法
122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144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法:
36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
11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心得】
人民之所以要選舉是因為要投出代表眾人的對象,民主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制衡,選舉的意義在於換掉做不好的人。而透過不斷的汰換,讓握有權力的人知道警惕,後面的人才會願意往做得好的方向去發展,若在選舉的階段形成了不民主則後續更是無法有正向的發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