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 星期五

政一B 周庭語(10)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韓修法嚴懲酒駕 肇事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發稿時間:2018-11-29 22:40中央社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509856?from=udn_ch2cate7225sub6809_pulldownmenu
【內文】
南韓國會今天通過「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修訂案,對酒駕致死量刑標準由現行的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報導,酒駕致傷的量刑標準也由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萬至3000萬韓元(約新台幣13.74萬至82.44萬元)罰金,提高到1年至15年有期徒刑或1000萬至3000萬韓元罰金。

以酒駕肇事遇難者姓名命名的「尹昌浩法」由「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修訂案和「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組成。

報導說,今天有250名國會議員參與表決,以贊成248票、棄權2票通過了「尹昌浩法」。

「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增設再次酒駕加重處罰的條款,並收緊駕照的吊銷撤銷標準。

南韓國會行政安全委員會之前審議通過「道路交通法」修訂案,由於需要5天的熟慮期,今天沒有提交國會全會,預計這項修訂案年底前可望通過。

報導說,尹昌浩的大學同學們也到國會見證表決過程,他們或多或少參與這項修法工作。一位同學表示,為了昌浩奔波至今,終於創造了奇蹟,希望公眾繼續關注,直到「道路交通法」修改完畢。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35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
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
處分。
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心得評論】
    酒駕的案件在現在這個社會中層出不窮,雖然政府一直提倡「酒後不開車」,但是仍然有人不遵守,我認為酒駕這個行為,不僅僅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危害到了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我認為不管在任何國家,台灣亦是,我們都應該像南韓一樣設立肇事致死可判無期徒刑的法律,來規範人民的行為,嚴厲處分那些不珍惜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人,也讓人民的生命受到更大的保障。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