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謦丞 (9)

姓名:蔡謦丞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07

【標題】快訊/反同大勝陷內戰!護家盟封殺專法:反對「愛家公投」第12案


【出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25/1315166.htm

【內文】
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10、11、12案「愛家公投」全數通過,平權公投14、15則闖關失敗,形成「3好2壞」局面,反同陣營可說是大獲全勝。但同一陣線的「護家盟」晚間卻發出聲明,反對幸福盟提出的第12案「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經營永久生活權益」,強調未來執政黨若執意為同性關係立法,將反對到底。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5月24日釋憲,認為現行民法婚姻章的規定無法讓同性伴侶建立具親密、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已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這次宣告預定政府必須在2年內須完成修法,不料卻導致正反兩方接連發起公投,想藉此影響立法機關的修法方向。
下一代幸福聯盟認為,若同性婚姻進入民法,將耗費大量人力、時間等資源,因此偏向以「特別法」形式來為同性伴侶們訂立專法,結果引發變相歧視爭議。
如今反同陣營大獲全勝,護家盟晚間卻突然發出重大聲明,強調反同應回歸本質、不隨釋憲起舞,因為「釋憲錯誤,必須對抗」,不必委屈求全。護家盟呼籲,廣大支持者應站出來反對公投第12案,「如果民意夠強,則釋憲的效力也可以無法施行」。


【相關憲法條文】
釋字748號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投票法第30條: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
    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
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
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
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心得】

公投結果出爐後,愛家三公投以壓倒性得票數勝出。沒想到公投結果一出來後,護家盟居然想以民意的力量,否決公投第12案的結果,甚至想否決去年通過的釋字第748號,簡直是大膽破壞台灣的民主法治。護家盟在上次釋憲遭受到全面挫敗,後來他們利用大法官給的立法空間,想用盡全力推動專法。沒想到現在護家盟卻在第一時間出來反對專法。

此次公投贏得勝利後,想順勢以民意的力量推翻公投法與憲法的效力,他們一心想阻擋婚姻平權,連破壞法治這種手段都做得出來。他們不知道在恐懼什麼?好像同志能結婚世界會毀滅一樣。有趣的是,他們連公投通過後還要爭執是否要力專法,他們愈沒有共識,時間就拖愈久,如果明年5/24日前沒將專法三讀通過,那麼依據大法官解釋,同性二人家婚將直接適用民法婚姻章,這或許不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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