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玟瑄(9)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獵捕同性戀者、關閉愛滋病機構、打壓女性……東非國家坦尚尼亞發動「道德聖戰」
發稿時間: 2018-11-19 10:10 簡恒宇報導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33404

文】
非洲東南部國家坦尚尼亞總統馬古富利正在國內進行「道德聖戰」,包括禁止女國會議員戴假睫毛和美甲片、國高中女學生懷孕不准上學,而最大城市三蘭港則開是獵捕LGBT族群,此舉引發國際撻伐,世界銀行與丹麥先後宣布撤銷3億美元和980萬美元的援助方案,歐盟則召回大使,重新檢視坦尚尼亞狀況。不過馬古富利16日強調,世界銀行仍會持續提供金援。

威脅逮捕LGBT聲援者 三蘭港省長獵捕同志

古富利(John Magufuli2015年上任,主張打擊貪腐及刺激經濟,但在人權領域卻推動「道德聖戰」(morality crusade),先是2016年關閉美國援助的愛滋病測試和防範措施的機構,隨後坦尚尼亞境內的私立愛滋病防治診所接連關門。而在今年,馬古富利威脅逮捕任何聲援和宣傳LGBT人權的倡議者,導致律師不敢為受迫害的LGBT族群辯護。

此外,第一大城三蘭港(Dar es Salaam)市長馬孔達(Paul Makonda1029日宣布「獵捕」同性戀,鼓勵民眾舉報,還會透過社群網站搜索,被捕者恐怕吃上30年牢飯。馬孔達稱,同性戀者「在社群網路上散播」他們「不正常」的行為,「我已警告(三蘭港)省內的同志族群,若知道誰是同性戀,一定要把那人通報給警方,沒有人逃得了」。

強迫女中學生驗孕 世界銀行斷金援

坦尚尼亞獵捕同志的行為引起國際關注,歐美國家更是大為反彈,但馬孔達毫不在意地說:「我寧可讓這些國家不爽,也不想觸怒上帝。」馬孔達是基督徒,他與坦尚尼亞總統馬古富利是盟友,而馬古富利自稱是虔誠的天主教徒,還曾說過:「就連牛都不贊同同性戀。」不過坦尚尼亞天主教主教團今年2月公開譴責馬古富利,痛批他迫害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

而在對同志開刀前,坦尚尼亞政府已對女中學生下手,要求所有女中學生必須接受校內的驗孕檢測,一旦測出懷孕,就會立刻被退學,儘管該政策已行之數十年,但在馬古富利上台後變本加厲,逼迫女中學生接受驗孕,此舉促使世界銀行(World Bank14日決定撤銷3億美元(約新台幣90億元)金援,這筆經費屬於今年8億美元援助經費的一部分,用於協助促進坦尚尼亞的中學教育。

避免坦尚尼亞踐踏人權 丹麥砍援助經費

世界銀行原訂10月通過這筆3億美元援助款項,《衛報》引述消息指出,坦尚尼亞政府剝奪懷孕女學生的受教權,是世界銀行撤銷援助經費的原因之一,但世界銀行非洲區副行長加尼姆(Hafez Ghanem16日在三蘭港與馬古富利會面後稱,同意繼續撥交3億美元援助,協助建設校園實驗室、教師及學生宿舍、教室及教學設施,而馬古富利承諾,會持續與世界銀行保持合作。

丹麥發展合作部長托奈斯(Ulla Tørnæs15日推文宣布,「無法接受」坦尚尼亞的獵捕同志政策,因此砍掉980萬美元(約新台幣2.9億元)的援助經費,但她也說,可能把830萬美元援助經費交由非政府組織或其他合作團體,「現在有一半的合作方案透過政府進行,我會關注變化,目前不直接與政府進行合作,避免政府的人權政策走錯方向。」丹麥2017年提供坦尚尼亞5200萬美元金援。

歐盟召回大使 重新檢視雙邊關係

目前已有10人因參加同志婚禮而被捕,對於馬孔達祭出的獵捕同志命令,坦尚尼亞中央政府則是撇得一乾二淨,4日曾發布聲明強調,一切都是馬孔達的「個人觀點」。另外,歐盟5日表示,基於坦尚尼亞「人權與法治惡化」的情況,召回駐坦尚尼亞大使,儘管歐盟未明確指出事件,但據信是針對獵捕同志的行為,而歐盟外長茉格里尼(Federica Mogherini15日稱,會徹底檢視與坦尚尼亞關係

茉格里尼發布聲明說,坦尚尼亞「人權及法治不斷受到損害」,且「深度關切」LGBT族群「處境惡化」問題,直言歐盟大使遭上坦尚尼亞政府施壓,不得已才由歐盟召回,「如此前所未有的態度,不符合雙方長期建立的對話和諮商模式,歐盟對此深感遺憾」。聲明也稱,等到歐盟徹底檢視與坦尚尼亞關係的報告出爐後,才會重啟雙邊對談。

對於丹麥與歐盟的態度,坦尚尼亞並未做出回應。美國國務院則發布旅遊警示,提醒前往或旅居坦尚尼亞的美國公民,務必移除社群網站上任何「可能觸犯」坦尚尼亞反同志法規的內容。坦尚尼亞LGBT人權運動者歐瑪(James Wandera Ouma)告訴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我必須收掉辦公室,我們會無法運作一陣子。」

新任聯合國人權高級事務高級專員、智利前總統巴舍萊(Michelle Bachelet)早在2日發布聲明稱,擔憂坦尚尼亞獵捕同志的「獵巫」行為,恐怕會成為針對煽動暴力、恐嚇、霸凌、騷擾及歧視LGBT族群的「許可證」。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156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157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159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
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國承允遇現行立法或其他措詞尚無規定時,各依本國憲法程序,並遵照本公約規定,採取必要步驟,制定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 
(一)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 
(二)確保上項救濟聲請人之救濟權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裁定,或由該國法律制度規定之其他主管當局裁定,並推廣司法救濟之機會;
(三)確保上項救濟一經核准,主管當局概予執行。
第4條
一、如經當局正式宣布緊急狀態,危及國本,本公約締約國得在此種危急情勢絕對必要之限度內,採取措施,減免履行其依本公約所負之義務,但此種措施不得牴觸其依國際法所負之其他義務,亦不得引起純粹以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階段為根據之歧視。
二、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不得依本條規定減免履行。
三、本公約締約國行使其減免履行義務之權利者,應立即將其減免履行之條款,及減免履行之理由,經由聯合國秘書長轉知本盟約其他締約國。其終止減免履行之日期,亦應另行移文秘書長轉知。
第5條
一、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一種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之程度。
二、本公約締約國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盟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
第9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任何人不得無理予以逮捕或拘禁。非依法定理由及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之自由。
二、執行逮捕時,應當場向被捕人宣告逮捕原因,並應隨即告知被控案由。
三、因刑事罪名而被逮捕或拘禁之人,應迅即解送法官或依法執行司法權力之其他官員,並應於合理期間內審訊或釋放。候訊人通常不得加以羈押,但釋放得令具報,於審訊時,於司法程序之任何其他階段、並於一旦執行判決時,候傳到場。
四、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奪自由時,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以迅速決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屬非法,應即令釋放。
五、任何人受非法逮捕或拘禁者,有權要求執行損害賠償。
第19條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
(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第20條
一、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
二、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之。


【心得評論】
關於道德聖戰所禁止之內容明確違反人權與憲法保障的自由權利,包括禁止女國會議員戴假睫毛和美甲片、國高中女學生懷孕不准上學與獵捕LGBT族群。關於女國會議員戴假睫毛和美甲片的穿戴自由並不違反其發揮專業素質,為何要限制她們化妝與做美甲的自由?而針對國高中生懷孕的女學生剝奪其受教權,更是令人匪夷所思,為何懷孕的女學生無法接受教育,難道懷孕會影響她們學習嗎?或是他們就不再是一般的學生,只能在家照顧小孩,遭受歧視與剝奪其權力,在我們國家中所憲法明文規定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在此國家的懷孕的女學生,更是無法享受其權力,這並不公平。

關閉愛滋病機構與獵捕同性戀者,首先患得愛滋病的患者,無法接受其醫療,是政府明文規定禁止的,剝奪其受醫療治療的權利;不只無法進行防範與測試愛滋病的措施,更可能擴大其病罹患率提高,迫害到人民的健康與享有醫療的權利。後者捕獵同性戀者,更是令人覺得憤慨,每個人應該享有平等去愛每個人的權利,無論性別、年齡、種族與膚色。但在此行為無故捕獵同性戀者,難道他們影響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危害社會安全,政府憑什麼將他們抓起來呢?這場道德聖戰,打著「道德」的名義去招搖撞騙,事實卻是危害人權,進行不人道與違反道德的政策,令人覺得荒謬至極,國際組織應以武力或是經濟加以制裁,不給予他們金錢的支援,使其無法進行制策的實行,逼迫他們禁止此政策發生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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